今年35歲的李凌並無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記者證件,卻利用中國投訴網記者身份,以寫負面報道相要挾,向敲詐對象勒索380萬元,日前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據悉,李凌家住河南省鄭州市,2004年4月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今年6月間,李凌以中國投訴網記者的名義,以將要在多家媒體報道對完美(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有負面影響的文章相威脅,向該公司索要人民幣380萬元。之後,李凌於6月25日12時許,來到北京市朝陽區福建大廈1011號房間,從完美(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公共事務部經理劉某處索得人民幣10萬元,正準備離開時被警方當場抓獲,贓款10萬元被髮還受害單位。
法院認爲,李凌以將要對被害單位名譽實施損害相威脅,強行索要被害單位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審理法官說,被告人李凌敲詐人民幣380萬元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敲詐人民幣10萬元時尚未離開犯罪現場即被抓獲,整個犯罪過程屬犯罪未遂,故依法對被告人李凌比照犯罪既遂從輕懲處。
宣判後,被告人李凌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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