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無業人員虛構房屋權屬,出賣無房本的兩間平房,騙取他人錢財5.5萬元。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在區分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後,以詐騙罪判處三被告人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48歲的蔡某、35歲的韓某(女)和55歲的李某均系本市無業人員。蔡某曾於1993年因鬥毆被勞動教養1年零6個月,2000年7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2005年12月,蔡某和韓某爲了騙取錢財,隱瞞了蔡某在本市和平區某公產樓房一樓租住的事實,虛構了樓院內兩間平房爲韓某祖父母留下的事實,以賣房爲名,騙取他人錢財5.5萬元。在此過程中,李某幫忙書寫購房協議和收款條,並陪同被害人去銀行取款。事後,韓某分得6000元,李某分得1500元。被害人在發現受騙後報案,並從蔡某處索回1.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蔡某和韓某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爲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蔡、韓二人行騙,不僅不加制止,還予以幫助,事後還共同分贓,其行爲也構成詐騙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蔡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且,蔡某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韓、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所得贓款依次遞減,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處蔡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韓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