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網上銀行操作不當,一儲戶誤將本人近50萬元存款轉入他人賬戶,在索要遭拒後,該儲戶將對方告上法庭。河東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後,日前,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誤劃的存款並按銀行同類貸款最高利率給付原告相應利息,駁回了原告其他訴求。
今年9月25日,鄧某因在網上銀行操作不當,誤將其在中國農業銀行深圳明城支行開戶的借記卡賬戶中的人民幣49.9萬元,轉入許某在中國農業銀行天津世貿支行李公樓分理處的借記卡賬戶中。10月10日,鄧某委託他人向天津市公安機關提出舉報,經詢問,許某承認其農行卡確實多出了49.9萬元,但表示因不知對方的真實身份不予退款。10月14日,公安河東分局某派出所對許某詢問,許某再次承認確實發現其農業銀行卡賬戶內餘額多出49.9萬元,但不知是誰錯誤劃入。同時,許某表示自己不認識鄧某,也不知道原劃款賬號,因此不同意退款。
明明是自己錯划進去的錢,對方卻堅決不退,鄧某爲此心急如焚。爲索回這筆鉅款,鄧某將許某告上了法庭,同時要求許某返還其自起訴日至還款日爲止按照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並要求許某給付其爲本案支出的機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計共3700元。
法庭上,被告許某表示同意退還鄧某人民幣49.9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給付利息,但認爲,由於鄧某操作不當對其自身造成的相應損失應該由鄧某自行承擔,因此不同意鄧某的這部分訴求。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拒絕退返原告操作不當誤劃錢款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同時,被告對在公安機關明確向其告知原告誤向其賬戶劃款的情況及原告身份、賬號情況下仍拒絕退款的違法行爲,亦應承擔給付相應本金利息的民事責任。但原告要求給付因訴訟發生的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主張,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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