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今天發佈了國務院公佈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按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分爲警官職務、警員職務和警務技術職務。
公安機關履行警務指揮職責的人民警察實行警官職務序列
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和內設綜合管理機構警官職務由高至低爲: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警官職務由高至低爲: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員、教導員、指導員等警官職務。
公安機關履行警務執行職責的人民警察實行警員職務序列
公安機關及其內設綜合管理機構警員職務由高至低爲: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由高至低爲:一級警長、二級警長、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二級警員、三級警員。
公安機關從事警務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實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警務技術職務的設置,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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