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爲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於11月22日發佈實施。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形象地稱之爲“強化安全監督執法的一把利劍”。《暫行規定》的出臺,將是結束一直困擾安全生產執法的處罰依據不足、已有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等執法領域通病的希望。瞭解這一部門規章短短一年多的醞釀出臺過程,也許會對其他管理機構起到借鑑作用。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爲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出臺,爲嚴格執法提供了一把‘利劍’,爲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爲提供了法規依據,對進一步推進安全執法,解決‘嚴格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必將起到重要作用。”11月26日,一直參與起草《暫行規定》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新聞發言人黃毅用肯定的語氣告訴記者。
據瞭解,《暫行規定》醞釀出臺的時間不過一年多。推動它在短時間內出臺的原動力是什麼?有了《暫行規定》,對遏制頻頻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又會有什麼幫助呢?
事故背後存共性問題權錢交易加官商勾結
追溯《暫行規定》出臺的背景,我們不得不再次揭開去年頻頻發生、並導致近六千個家庭失去親人的礦難以及隱藏在礦難背後的“黑洞”。
礦難,可以說是去年媒體報道最多的話題。2005年,僅導致百人以上死亡的礦難就發生了4起,創下歷史之最。奔波在事故現場的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在親自參與多起事故調查後發現了一個共性的問題,“儘管誘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爲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深層次原因。”
李毅中曾將官煤勾結導致腐敗歸納爲5種表現形式: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在小煤礦入股,謀取非法利益;政府官員暗中自辦煤礦或庇護親屬違法辦礦;政府官員違規濫用審批權,收受礦主賄賂;縱容、包庇煤礦違法生產經營;參與或默許、包庇隱瞞事故。
“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導致國家政策“嚴格不起來,落實不下去”,形成安全生產監管的巨大“黑洞”,無聲地吞噬着礦工的生命。
在11月22日公佈《暫行規定》出臺的新聞發佈會上,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透露的一組數字也證明了這一點。去年我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調查中發現存在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問題有5起,高達46%。這5起重特大事故中,共對100人進行了政紀黨紀處分,其中省部級1人、廳局級4人、縣處級30人、科級以下及其他65人;此外,還有69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而今年截至目前,安全生產領域已有百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如陝西省延安市子長縣瓦窯堡煤礦“四·二九”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山西省大同市左雲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五·一八”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都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
整肅風暴不斷升格暫行規定水到渠成
“礦難不僅僅是天災,更是人禍!”殘酷的事實讓安全生產管理高層感到:腐敗不除,礦難難止。
由此,從去年八月底開始,一場如今尚未停息的“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風暴席捲全國,並揪出了一批“官煤勾結”者。
據國家安監總局透露,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報告登記“投資入股煤礦者”4878人,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621人,登記入股金額7.37億元。
而今年,這場原本從“黨政幹部投資入股煤礦爲切入點”的安全生產領域整肅風暴不斷升格。
據瞭解,今年初,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都把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腐敗行爲作爲解決損害羣衆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納入了黨和政府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
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胡錦濤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對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問題進一步提出了明確要求。
溫家寶總理在全國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一些地方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瀆職,甚至徇私舞弊。他強調要加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
9月1日,溫家寶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範黨紀政紀處分執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治理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黑洞”亟需制度的跟進,至此,出臺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爲政紀處分相關規定的時機業已成熟。
據黃毅介紹,根據中央紀委領導同志的指示,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從去年底就開始籌劃《暫行規定》的研究起草工作,並在廣泛調研基礎上,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送審稿,並於今年9月26日國家安監總局第二十三次局長辦公會議和10月30日監察部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暫行規定》成爲我國第一部關於安全生產領域政紀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
完善執法尺度提供處罰依據
“正是由於安全生產領域失職瀆職和腐敗現象嚴重,且帶來的都是災難性的後果,因此,對相關責任者進行政紀處分顯得十分重要。但儘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法律法規中也有對公職人員相關違紀行爲的處分規定,但都存在一些漏洞,且不具體。”談到《暫行規定》出臺的緣由時,黃毅進一步向記者解釋說。
如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那麼對這些行爲是給責任者記過、警告處分?還是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法律上都沒有具體規定。
而《暫行規定》則給出了明確的量紀標準,其列舉了安全生產領域中48種違法違紀的行爲和表現形式,囊括了安全生產領域中各類違法違紀行爲,並作出了對應的處分量紀規定,從而完善了安全生產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執行程序,增強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有助於執法部門依法行政。
此外,《暫行規定》還十分具有針對性,特別是就目前安全生產領域中暴露的突出問題都能找到處罰依據。
記者還清楚地記得這一幕,去年黑龍江七臺河東風煤礦“11·27”礦難發生後,李毅中曾在事故現場問該礦礦長和總工程師:“你們知道《緊急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和《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嗎?”二人一臉茫然。李毅中提高聲調:“你們到底知不知道這兩個文件?”二人低下了頭。李毅中怒斥道:“你們連小煤窯主都不如!”而李毅中提到的《緊急通知》和《特別規定》不過是國務院在此事故發生不到兩三個月前發佈的。一方面是國務院紅頭文件三令五申、明確指示,一方面是企業置若罔聞、部門的我行我素。
如今,針對這種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導致國家政令不通的“腸梗阻”現象,《暫行規定》對責任者都將給予處罰。
《暫行規定》的頒佈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羣衆生命安全的高度負責和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爲的堅強決心。
據透露,不久,監察部將與國家安監總局及有關部門聯合查處一批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典型案件,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在全社會曝光,以發揮《暫行規定》的威懾作用。
也許,用不了多久,將會有人領教懸在頭頂上的這把“利劍”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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