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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郵局女報賬員擅自將自己保管的業務款6萬美元挪做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該報賬員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33歲的李某是本市某郵電支局的一名報賬員。今年2月17日,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由其保管的6萬美元以個人名義存入一家銀行儲蓄所,用以購買個人外匯投資理財結構產品,存期半年,進行營利活動。同年3月14日,在單位查賬時,李某主動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實,並於當日將全部款項如數歸還單位。
李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李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鑑於李某及時如數還款,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因而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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