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副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賬外款以個人名義儲存,並擅自挪用該款項償還購房欠款。日前,河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該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劉某,女,46歲,天津市人。1994年2月,劉某經河西區某街道辦事處委派,擔任本市一家筆業公司副經理,負責本公司產品的生產經營、回收貨款等工作。2003年6月及2004年6月,劉某在負責管理本公司賬外款的過程中,以其個人名義在工商銀行、交通銀行開設存摺和太平洋借記卡各一張,用於收取本公司不開票業務的貨款,作爲公司的賬外款使用。2004年7月,劉某利用職務便利,從上述兩個賬戶中取出人民幣計4.4萬元,並擅自將其中3萬元用於償還其因購買房屋所欠債務。後經偵查成案。2005年4月,劉某將3萬元公款退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