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進出口科科長,利用職務便利,虛構向海關交納關稅等事實,挪用公司資金141萬餘元用於個人炒股。日前,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該科長有期徒刑4年8個月。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32歲的張某系天津市人。1995年,張某大學畢業後在天津市一家電子公司進出口科任科員。2002年1月,張某升任科長一職,負責該公司進出口材料的海關手續等工作。2001年5月至2002年6月間,張某利用其爲公司辦理進出口設備和生產材料等海關手續的職務便利,虛構向海關交納保證金及關稅、增值稅的事實,先後4次從公司財務部門領取共計人民幣81萬餘元的轉賬支票,又將上述票據款項入到其個人賬戶,後張某將該款交給楊某(另案處理)用於買賣股票。
此外,2001年8月,張某還曾與劉某(另案處理)預謀用本公司資金進行個人股票投資,並與楊某簽訂投資60萬元買賣股票協議。同年9月初,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的一張空白轉賬支票交予張某,由張某、楊某等人填寫金額60萬元,轉入張某個人賬戶,並經數次銀行倒賬,將該款交予楊某進行股票買賣。2001年11月27日,張某及劉某將人民幣60萬元歸還,二人從中獲利4.2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目無國家法律,身爲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公司資金人民幣141萬餘元,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鑑於張某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退贓,法院予以從輕處罰,由此,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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