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個是信託投資公司的營業部經理、一個是銀行發展部的副經理、一個是銀行信貸部的信貸員,這三人聚到一起後,想的不是交流業務,而是預謀利用各自工作上的“優勢”共同發財。於是,一人高息招攬存款單位、一人利用職務便利取出存款、一人挪用公款進行炒股營利活動,共挪用公款高達700萬元。日前,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15年和15年。
本市某信託投資公司營業部經理張某通過妻子認識了本市一家銀行業務發展部的副經理翟某,在張某的介紹下,翟某又與另一家銀行的信貸部信貸員宋某相識。這三人聚到一起後便盤算着如何發財,並最終決定“發揮”各自職業的優勢,利用企業存入銀行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從中獲利。三人商定,由翟某拉攏存款單位,由宋某協助存款單位辦理銀行開戶存款事宜,並藉機將存款從銀行轉出,而後由張某和翟某使用上述款項進行股票操作。
“計劃”已定,行動隨即開始。1997年4月間,翟某以支付高息返現金爲名,促成一家建築工程公司將400萬元資金先後存入宋某所在的銀行分理處。期間,宋某利用辦理開戶手續的工作便利,以該建築公司的名義購買了轉賬支票一本,並在支票上偷蓋該建築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此後,宋某就用這本蓋了章的支票先後多次將建築公司存入的400萬元轉到翟某的個人賬戶,由翟某和張某用於炒股。後事情敗露,宋某和翟某被查獲歸案,贓款被全部追繳。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翟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而張某在事發後逃逸。
處於緩刑期的宋某和翟某卻與張某再次預謀故技重施。1999年1月6日,翟某帶領河北省某單位的財務處長攜帶一張300萬元的轉賬支票找到了當時仍在銀行工作的宋某,宋某帶翟某二人到其支行下屬的一分理處,找到內勤主任要求爲存款單位開立存款賬戶。因開戶手續不完備,存款單位的存款事宜受阻。而後,宋某以急需上述錢款爲由,爲存款單位開立了一個存入200元的現金賬戶,並提出先將300萬元暫時存入分理處內勤主任的親屬名下。而後,宋某在沒有徵得存款單位財務處長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300萬元轉賬支票做了背書轉讓,轉入內勤主任親戚的個人賬戶中。此後,宋某和翟某私自在加蓋印章的銀行進賬單上填寫了應由分理處填寫並出具的300萬元的進賬單,並交給存款單位的財務處長。5天后,宋某在接到張某和翟某的劃款電話後,未經存款單位的同意便通知分理處工作人員將300萬元劃入翟某的個人賬戶中。而後,翟某又分多次將300萬元以現金形式提出,用於3人共同炒股,致使300萬元贓款無法歸還。1999年4月,翟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退交了少部分贓款。
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翟某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行爲予以認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張某和宋某拒不供認挪用300萬元存款事實的情節,對他們予以從重處罰。由此,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3年,撤銷一中院對宋某所作判決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以同樣罪名判處翟某有期徒刑12年,撤銷一中院所作判決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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