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學生於夜晚騎車行路,未料,被自行車道上一口無蓋線纜井絆倒。該學生摔掉兩顆牙齒、身體多處受傷。事發後,該學生將致害井的使用人某有線電視中心及兩家相關單位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有線電視中心作爲該井的受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該中心賠償原告醫藥費、交通費、護理家屬誤工費等2200餘元。
據原告小夏介紹,他是某高校在校學生。2004年12月4日22時,他騎自行車由中山門向海河大橋方向行進,途經津塘公路和廣寧路交口附近的一個公交車站時,因自行車道上的一口線纜井沒有井蓋且該處沒有路燈,小夏連人帶車一同栽倒,摔掉了兩顆牙齒、嘴脣內裂並且多處受傷。後來爲此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1100元,母親爲護理小夏請假七天,損失誤工費1200元。經查訪,小夏得知該井內線纜爲本市一家有線電視中心所有,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在該井處安置的井蓋上標有“管網公司”字樣。事發後,小夏將上述單位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連帶賠償其前述損失及後期植牙治療需交納的住院押金1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對於小夏的訴求,被告有線電視中心辯稱:電纜是我方的,但井不是我方的。被告管網公司辯稱,我方並不是井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該井的實際使用人是有線電視中心,根據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本案責任應由有線電視中心承擔。
法院認爲,公民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因致害井無蓋摔傷,應由致害井的相關權利人及受益人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現本案中無法證實致害井的所有權人,該致害井內的線纜經查原爲被告有線電視中心所有,故可認定爲該井的使用人爲有線電視中心,作爲該井的受益人,被告有線電視中心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有線電視中心負擔醫藥費、交通費、營護理人誤工損失的主張應予支持,但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的請求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條件,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後期植牙押金的主張,鑑於該費用尚未實際發生,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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