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成爲主要制約原因
造成損失沒有明確責任承擔
投資存在風險收益難以確定
法規欠缺且制度操作性較差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員工福利的重要體現。我國從1991年就提出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內發展相當緩慢。
根據瞭解,到2005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達到2.4萬多家,參加職工900多萬人,積累基金680億元。如果同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1.5億以及基金結餘5000多億元相比較,企業年金的發展狀況並不樂觀。
是宣傳力度不夠、稅收優惠政策不到位、運行規則不具體,還是企業年金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研究表明,影響企業年金髮展的因素來自多方面,包括企業缺少金融管理人才、企業經濟實力較弱、企業經營機制欠佳、企業年金稅收政策不到位、金融市場不健全等,但影響中國企業年金髮展緩慢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缺陷。
以《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頒佈爲標誌,應當說中國的企業年金制度建設取得了明顯進展。但隨着時間的推移,現行企業年金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也逐步顯現出來:
一是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問題。現行企業年金制度中,雖然明確了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之間的制約關係,並明確了年金基金的投資範圍、信息披露和監督檢查等要求,但並沒有明確回答或者提示企業年金一旦損失誰來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等問題,而這一問題恰恰是企業和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二是風險不對稱問題。企業年金作爲一種自願投資行爲,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作爲投資的受益人——企業職工(儘管企業將爲企業年金投入一部分資金,但歸根到底是爲企業職工進行的投資,所以企業年金的投資受益人是職工)與其他營運主體在承擔風險方面存在嚴重不對稱問題。如現行制度規定,賬戶管理人按照開設賬戶的多少收取管理費用,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人都按照企業年金基金淨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用。十分明顯,由於其它當事人的收益僅僅同基金的淨值掛鉤,表明這些當事人是“旱澇保收”的,而恰恰是真正的投資主體——受益人的收益是完全不確定的。
三是制度操作性差的問題。儘管出臺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但企業年金制度本身的操作性較差。一個典型的例證是,企業要建立年金理事會,但年金理事會的權利和義務到底是什麼,能不能承擔受託人的法律責任?此類問題企業尚不清楚,相應的法律法規又沒有,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業主動性的缺乏。再比如,現行辦法設計的企業年金市場運作中,對於機構之間怎麼配合、如何制約等沒有明確規定。
由於以上問題不能得到相應答案,在現實工作中,總會有職工提出“40年後能否拿到養老金”、“誰來監督基金管理公司和信託公司”、“政府職能部門如何保證員工養老金不會越變越少”這樣一些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由於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職工,每個月的工資除了要扣除正常的社保等費用以外,還要拿出一部分錢來交到企業年金基金裏去,而且這個基金只能到職工離退休以後才能拿到。這對一個年輕人來講,可能是30年甚至40年的時間,這麼長時間會遇到政策變動、通貨膨脹等投資風險,職工自然要問:誰能保證幾十年以後我真的能拿到這筆錢?鑑於以上顧慮,即使實力雄厚的企業也對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持謹慎態度。
爲了推動企業年金制度的健康發展,在年金制度中應當充分體現保障企業年金受益人利益的原則。受益人是企業年金事業發展的動力,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傷害的羣體,因此各國都將保護受益人利益作爲核心原則。我國信用意識還比較欠缺,金融市場體系不夠健全,更要通過完善法規、加強監管、信息披露、暢通投訴渠道等措施,強化對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尤其要改變現行制度中讓受益人全部承擔市場風險的規定,以便形成各個企業年金當事人共擔風險的機制,進而促進企業年金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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