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惡化等問題日趨嚴重。爲了依法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9月7日通過了重新修訂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爲讓大家全面瞭解這部法規,本報記者就《辦法》規範的一些內容採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
問:在我市水資源短缺的情況下,要解決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嚴重不足的矛盾,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責任,《辦法》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答:水是生命之源,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生命線,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全面節約,優化配置、有效保護和科學管理水資源是我市水資源管理中的關鍵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有着重要責任。爲此,《辦法》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體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同時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和區、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問:國家水法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凡是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領取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對此,《辦法》在取水許可和繳納水資源費方面都作了哪些規定?
答:取水許可和徵收水資源費,是國家作爲公共管理者和資源所有人,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進行調節的一種很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爲此,《辦法》規定,申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准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後,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取水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從河道、地下取水的,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取用公共自來水的,辦理用水計劃指標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在繳納水資源費方面,《辦法》規定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際取水量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問:在防止地下水過度開採和污染方面,《辦法》對此都作了哪些規定?
答:爲防止地下水過度開採,控制地面沉降,保護地下水質,《辦法》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將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保護水質和防止地面沉降;有條件地區,應當使用海水、再生水和雨(洪)水,作爲我市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所應當遵循的原則;二是強調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佈、開採狀況定期進行地下水分區評價,劃定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三是規定禁止跨含水組開採地下水。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工程,應當採取分層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滲漏、串層。利用地源熱泵技術取用地下水的,抽灌水時應當保持採灌平衡並按照規定進行監測;地下水抽出量大於灌入量的,井權人應當採取措施,達到採灌平衡。要求開採礦藏和建設地下工程需要疏幹排水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周邊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水質污染或者地面沉降,並將經有關專家論證後的防治措施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四是對地熱水、礦泉水的開採、利用進行了規範,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熱水、礦泉水儲藏情況和水資源狀況及用水實際需要,會同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度地熱水、礦泉水開採區域及限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熱水、礦泉水等地下水資源的使用情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取用已探明的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取水許可證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並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開採。《辦法》規定,本市嚴格控制在非地熱異常區開採地熱水。
問:爲防止河道、水庫污染,加強排污口管理,《辦法》有哪些規定?
答:防止河道、水庫污染,保障人民用水安全,主要是從抓排污口和控制污染入手。爲此,《辦法》規定,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庫設置排污(水)口;在其他河道、水庫新建、改建、擴建排污(水)口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設置論證報告和符合水利工程規範的設計文件及施工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審查。與此同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口門水質的監督檢測,對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責令排水口門管理單位關閉口門、停止排放,並相互通告;發現重大污染水質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政府;排水口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覈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進行管理,並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問:水工程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辦法》對水工程建設和保護有哪些規定?
答:水工程在攔蓄雨洪水,調節水勢,保障人民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爲此,《辦法》規定,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規定。同時規定,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庫中毒魚、炸魚、電魚。禁止在城市供水水庫內從事集約化養殖和餐飲、娛樂、旅遊等活動;禁止圍墾、填墊水庫、湖泊、河道(含故舊河道)、渠道和坑塘窪澱。確需圍墾、填墊的,按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覈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內從事養殖、捕撈作業。在其他河道、渠道、水庫內養殖、捕撈,不得影響行洪、排澇、灌溉,不得污染水體;禁止損壞或者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及附屬設備。建設項目施工可能影響到上述水工程設施及附屬設備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三十日前徵得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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