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全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發了《關於各地區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
《通報》指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政策措施,在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9月下旬,按照國務院要求,各省(區、市)認真進行了自查,建設部等十部門對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江蘇、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四川、陝西等11個省(區、市)進行了集中檢查。從自查、集中檢查情況看,當前全國房地產市場情況總體上是好的,並且出現了一些積極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住房供應結構調整有了良好的開端。截至2006年9月底,全國已有276個城市(含地級以上城市101個)按期公佈了住房建設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落實新建住房套型結構比例工作開始啓動。28個上報數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比重佔75%。
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逐步加大。截至2006年9月底,已有26個省(區、市)將廉租住房制度納入目標責任制管理。268個地級以上城市建立並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10個省(區、市)明確了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具體比例。浙江、四川、北京、天津、遼寧等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佔商品住房的比重超過10%。
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穩步落實。各地財政、稅務、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實行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一窗式徵收,保證了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調整政策的落實。金融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及時制訂實施辦法,落實新的住房信貸政策,加大對房地產信貸業務的監督檢查力度。土地供應調控力度進一步加強,閒置土地清理力度不斷加大,北京、南京、蘇州、廣州、大連、泉州等城市積極開展了“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以下簡稱“兩限兩競”)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試點。
房地產市場秩序有所好轉。各地加強了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福州市查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32個,處罰建設單位28家、施工單位68家;查處違規預售項目19個,清退定金3187萬元。北京市開通網上投訴窗口,對投訴問題較多的141個項目進行了現場巡查,對20家企業的違規行爲進行了通報處理。
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得到合理控制。全國城鎮房屋拆遷面積在2004、2005年同比分別下降13.59%、40%的基礎上,2006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5%。拆遷管理進一步加強,拆遷矛盾和糾紛明顯減少。
《通報》認爲,儘管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當前房地產市場運行中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是對政策的認識存在一定差距,這是一些地區落實政策不堅決、調控措施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住房結構調整工作處於起步階段,截至2006年9月底,全國還有65%的地級以上城市、91.1%的縣級城市未公佈住房建設規劃;部分城市住房價格漲幅仍然偏高,2006年10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6.6%,漲幅比上月提高0.3個百分點;部分地區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滯後,截至2006年9月底,尚有5個省(區、市)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目標責任制,19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此外,落實土地、信貸政策的具體措施有待完善。
因此,《通報》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認識、穩定政策、完善配套、狠抓落實”的原則,進一步嚴格貫徹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各項政策措施,儘快完善配套政策,突出重點、遠近結合、標本兼治,繼續做好調控工作。下一步主要工作包括:
加快住房結構調整。目前尚未公佈住房建設規劃的城市,要加快工作進度,務必在2006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規劃的編制、公佈和備案工作。2007年6月,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對新建住房套型結構比例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覈。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並實施。各地區要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堅決禁止黨政機關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
大力規範市場秩序。要深入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的全程監管。繼續加大對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防範和制止各種規避結構調整政策、變相囤積房源行爲,嚴厲查處哄擡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房地產商。
繼續抓好督促檢查。2007年一季度,建設部將會同全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各地落實住房建設規劃尤其是廉租住房開工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房價漲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結構性矛盾突出、拆遷問題較多及未把新建住房套型結構比例分解到區域,未落實到具體地塊、項目的城市,要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2006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