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28日報道,在陳水扁被“國務機要費案”纏身之際,臺“外交部”卻提案修改“護照條例”,將原本“外交護照”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如果該案獲得通過,未來陳水扁出入境將不受“元首通行狀”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複使用的限制。對此,泛藍陣營強烈質疑“外交部”是在爲陳水扁量身製作“逃跑條款”。
據悉,臺當局“總統”每次出訪都必須經“外交部長”籤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返臺後,該份通行狀交由外交部歸檔,不能重複使用”。而“護照條例”規定,“外交護照適用對象包括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等人”。而修正草案特別增加“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境時所持用的通行狀,亦屬外交護照”,同時增加繼續持有“外交護照”的彈性。
對此,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蔡錦隆強調,根據“護照條例”第11條規定,“外交護照”的有效期可以達5年,只要“護照條例”修正草案通過,陳水扁可以立即直接取得“外交護照”,卸任後可能繼續持有,屆時陳水扁出入境將不需要再通過“外交部”獲得“元首通行狀”。蔡錦隆指控,這項提案根本是爲身涉重大弊案的陳水扁所量身製作的“逃跑條款”,這項看似不起眼的條文修正,上次差點偷渡過關,國民黨“立院黨團”發覺不對勁後才反對。蔡錦隆強烈質疑,“元首”出境理應隆重謹慎,由“外交部長”親自核發通行證,作業程序上更顯得縝密,且該制度行之多年也非常方便,何須以所謂“國際慣例”爲由大費周章“修法”?國民黨籍“立委”蔣孝嚴也強調,這樣做完全沒道理,“元首通行狀”是每次出境籤一次、使用一次,“外交護照”則有有效期,兩者層次不同、作用目的不同,使用期限與限制也不同,根本不應類比。蔣孝嚴還表示,在現今政局極爲敏感的時刻,當然會引起“在野黨”的質疑。
然而,臺當局“外交部發言人”王建業迴應稱,這項指控與事實不符,“修正案”早在2004年就送到“立法院”,在“元首通行狀”的內容上並未做任何更動,並非爲了特殊目的、特定對象。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也反擊稱,實際上修正內容只是加入已制訂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盼蔡錦隆不要“隨便亂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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