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神戶地方法院12月1日就65名遺留中國的日本戰爭孤兒要求日本政府賠償一案作出判決,支持其中61人的訴訟請求,命令政府向每名原告支付660萬至2300萬日元不等,共計4.686億日元的國家賠償。
日本戰爭孤兒是指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跟隨父母前往中國東北地區,在日本戰敗前後與父母失散,遺棄在中國的日本兒童。他們在中國收養家庭中長大,於1976年12月至1999年12月期間陸續返回日本。
65名原告在訴訟中認爲,他們成爲孤兒是當時日本政府入侵中國在僞滿洲國推行移民政策造成的,政府有義務使他們早日回國並給予援助,但政府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他們不會日語,回國後無法自立生活,作爲受憲法保護的日本人,正常的生存權受到侵害,因此要求政府支付每名原告3300萬日元的國家賠償。
法庭審判長橋詰均在陳述判決理由時指出,遺留孤兒問題的產生源於日本對僞滿洲國的移民政策,幫助他們早日回國是政府的政治責任。1972年日中邦交正常化後,政府對沒有身份保證的遺留孤兒回國進行限制,是違法行政。法院以政府違反法律限制孤兒回國、回國後也沒有對他們履行使其獨立生活的援助義務爲由,作出上述判決。
他同時宣佈,有4名原告回國時間早,超過20年的訴訟有效期,失去了賠償請求權,因此法院駁回他們的賠償請求。
日本政府在判決後表示,將在詳細研究判決書內容後決定如何應對。
中日邦交正常化後,大約有2500名遺留中國的日本戰爭孤兒回日本定居,加上家屬共約9000人。他們在日本的生活大都很困難。目前日本全國有關遺留孤兒的團體訴訟正在15個地方法院進行。日本媒體指出,此次神戶地方法院第一次作出承認國家有賠償責任的判決,勢必會對今後日本政府的遺留孤兒政策和同類訴訟產生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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