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經過三次審議後,被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與三審草案相比,通過後的條例因難以操作等原因修改了影視禁播內容的硬性規定,僅對廣電部門的審查、監督做出要求。
“禁止”改爲“弱化”
提交三審的草案原本規定,禁止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恐怖、殘酷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觀看的節目;禁止電視臺在7時至23時播放涉案影視節目,禁止在17時至20時播放境外動畫節目。
通過後的條例對此項進行了修改。條例要求,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加強對視聽節目的審查,對有展示暴力、兇殺、恐怖的場景、內容,以及渲染犯罪細節和手段的,應當刪減、弱化,對電視臺是否遵守有關禁播規定進行監督,防止對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影響。
禁播規定難操作
對於這一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介紹,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廣播電臺、電視臺在一定時段內禁播有關節目的規定難以操作,因此建議修改,轉而在條例中對廣播電影電視部門的職責進行增強。
有關專家對此表示,關於禁播內容,國家文化部、廣電總局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要求,因此在條例中也可不作單獨闡釋。而且作爲針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項條例,關於禁播的相關規定,操作起來確實存在很大的難度,這也正是常委會在審議時對禁播硬性規定進行修改的原因。
另外,對於“學校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的條款,條例將其修改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從而對未成年學生的義務教育權進行更加嚴謹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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