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處理大會上,一名女犯罪嫌疑人以手掩面。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分別召開兩場公開處理大會,百名涉黃人員被處理。公處大會吸引了千餘名群眾觀看,現場不時響起掌聲。(12月30日《南方都市報》)與現場『不時響起掌聲』相比,兩場公處大會卻遭遇了輿論寒流,在超過10萬人參加的『您如何看待深圳公開處理賣淫女和嫖客?』的調查中,近七成人對警方的做法表示反對。媒體登載的評論也多發出質疑和抨擊的聲音。
可以想像,輿論的這種反應出乎警方預料。警方公開處理如此多的涉黃嫌疑人,其警誡用意顯而易見。何況,在以往的司法語境裡,並不缺乏『公開處理』『游街示眾』等類似詞匯,深圳警方的此次行動也算有『傳統』可循。甚至,這樣的行動也不乏『民意』支持,現場『不時響起掌聲』就是證明。那麼,公處涉黃人員又為何遭遇輿論寒流?
令人欣慰的是,媒體和網民的質疑和抨擊,並非囿於道德的義憤、情理的反擊,更多的是立足於法律。這種出發點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在法治社會,倘是違法的行為,無論動機如何,有多麼堂皇的借口,都必須受到法治的拷問。在上述事件裡,至少有兩點應該受到法治拷問:其一,警方公開處理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違法;其二,此舉是否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權利。
先說第一個問題。早在1988年,針對『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這一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曾聯合發出《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可見,公開處理涉黃犯罪嫌疑人是執法犯法。
再說第二點。《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由此可見,每個人,包括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都擁有基本人權,人格尊嚴都受法律保護。因此,警方在行動中應該力避對嫌疑人人格尊嚴的侵犯。
還要看到,公開處理嫌疑人是有危險性的行為,有可能對嫌疑人造成意想不到的傷害。幾年前,媒體曾報道某地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當作小偷公開示眾,事後證實該嫌疑人無辜。可示眾給這個無辜的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傷害,導致他此後的事業蒙受巨大損失,生活蒙上陰影。
在法院未最終宣判前,警方公示處理難以絕對避免類似的問題。事實上,在這兩場公開處理大會上,深圳警方對公處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戴了口罩,這說明也已經意識到自己可能違法和侵權,應該說較之以往是一種進步。但是,這顯然還不夠,並且在社會輿論、百姓認知和公眾法律水平均已提高的社會背景下,更應當從法律上嚴格規范這種公處公審方式。
公處涉黃人員雖獲掌聲,但畢竟遭遇到了更強烈的輿論寒流。這意味著,盡管法治文明的環境仍有待改觀,但越來越多的人願意接受並已具備法治的理性。
這是一個法治社會賴以形成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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