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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在華行賄事件近10年來都在呈上升趨勢,有數據顯示: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的50萬件商業腐敗案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懲治跨國公司在華商業賄賂已刻不容緩。
IBM:22.5萬美元“服務費”涉嫌行賄
根源:中國商務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認爲,國內的賄賂雙方效仿境外“成熟、先進”的商業賄賂方式非常迅速,而治理者在借鑑別國相對成熟的反商業賄賂制度相對滯後,是今天中國商業賄賂問題如此嚴重的重要原因。
模式:目前一種新興的方式是,現在一些外國公司已經聯合起來,通過在華的商會或協會聘請國內部分行業的黨政機關領導擔任職務,給予“好處”,從而變相獲取利益。這是一種更爲隱蔽的行賄做法。
2006年11月13日,張恩照一審以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與張恩照曾就職的建行有業務往來的跨國IT巨頭IBM、安訊、日立等公司,也隨着張案的塵埃落定,在華陷入行賄醜聞的巨大漩渦。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判決書中顯示:2002年到2003年之間,IBM的高管曾通過中間人鄒建華的安排,多次違反建行外事活動工作原則和程序與張恩照會面。作爲報酬,此後的兩個月內,IBM公司通過北京共業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將22.5萬美元以“服務費”的名義,匯入鄒建華所屬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的賬戶。
根據鄒建華的供述,他曾作爲中間人安排IBM、安訊等公司的高管與張恩照見面。其中,安訊公司還與鄒所在的香港衡創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推廣代理協議》。協議包括安排安訊公司人員與原建行高層人員進行對話,以及鄒依據協議收取該公司“服務費”等內容。
對此,IBM始終保持沉默。一位法院人士分析說,儘管依據屬地原則,對於跨國公司在華涉嫌行賄的行爲中國也有管轄權,但實際情況往往非常複雜。即便是國內企業的商業賄賂行爲,最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率都非常小,更何況跨國公司。
德普:行賄11年後被海外發現
根源: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爲,目前的商業賄賂問題,除了法律定義的疏漏以外,還有中國關於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過於分散,立法層級不高,導致在實踐中反商業賄賂雖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德普公司行賄11年卻最終在海外被發現便是監管疏漏的明證。
模式:商業賄賂在醫療、電信、金融和建築等許多行業都存在,商業賄賂形式越來越隱蔽,多數以技術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外出考察和贊助業內研討會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現。爲開拓市場,“給回扣”已成爲許多公司競爭的法寶。
2005年5月,德普案經由媒體曝光,方引起了時人對商業賄賂的廣泛關注。根據美國司法部於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報告,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企業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這家企業最後被美國相關機構以違反“反商業賄賂法”爲由,處以479萬美元鉅額罰金。涉嫌以1300餘萬元回扣換取商業利益的天津德普公司醫療回扣事件也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德國西門子:2億歐元流入黑賬戶
根源:專家認爲,在德國國內行賄雖然是違法,但是在國外行賄還被看成避稅的法寶。此外,非洲、亞洲、拉丁美洲和東歐國家都習慣於“一手籤合同,一手拿好處費”的做法,也助長了這種歪風。
模式:日前已有人告發西門子助聽器公司對批發商提供的折扣以現金形式作爲賄賂費支付。
近日,瑞士當局已凍結了西門子集團上千萬資產以協助調查該公司的貪污案件,已經對西門子公司的多名職員進行了一年多的調查。而意大利、美國等方面的審查也在同時進行中。
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德國西門子公司正加大努力,控制因遭欺詐指控而帶來的名譽風險。愈演愈烈的欺詐指控已震撼了這家大型工業集團。慕尼黑的檢察機構逮捕並審問了6名涉案人員。這些人涉嫌試圖將西門子的資金非法轉移至德國境外的外部賬戶。
檢察機構目前表示,西門子公司賬戶上有兩億歐元(合2.59億美元)去向不明,比11月15日宣佈的數字高出10倍。據檢察官透露,僅在奧地利就有7000萬歐元通過3個賬戶匯入了奧地利賴夫艾森銀行。還有一筆高達1億歐元的款項則匯到了薩爾茨堡,其中有3500萬至4000萬歐元已被轉移到了瑞士。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認爲,德國這次如此大規模打擊本國明星企業西門子的腐敗行爲,還是因爲德國有着相關的反腐法律。美國在1978年頒佈了《海外反腐敗法》,這個法律對本國公司在國內、國外腐敗都做了約束。據悉,西門子正在修訂內部審計程序,並設立了一個全職監察官職位。
針對跨國公司在海外的“利益輸送”行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爲,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西方國家相繼制定了有關法律,向跨國公司賄賂別國政要發出了明確的法律禁令。但一些跨國公司千方百計鑽法律空子,把賄賂政府官員當成打開中國市場、獲取利益的“有效手段”。
我國目前司法體制的現狀,導致了多數貪污受賄案件都只是在十分偶然的情況下被發現,如果能夠建立統一的經濟犯罪立案偵查制度,制定更加科學的刑罰制度,那麼,對付跨國公司十分隱祕的“利益輸送”犯罪行爲,可能會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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