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下警車的犯罪嫌疑人
公開處理大會上的一個女認罪嫌疑人
11月29日,深圳警方爲嚴厲打擊黃業,將一百名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人員在深圳“三沙”遊街示衆。示衆疑犯全部身着黃衣,面戴口罩,面部幾乎被全遮住僅剩雙眼。遊街示衆後,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井亦軍宣佈處罰決定,並分別讀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貫。現場有上千人圍觀。
事件發生後,立即引起媒體的聚焦和社會公衆的廣泛關注,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建國對此事表示反對,於日前(1日)在論壇發帖《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衆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表達自己的觀點。
姚律師認爲,深證警方的這一做法“會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並且“活動本身卻是違法的”。
在公開信中,姚律師寫道:“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警方雖然有權對其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被處罰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推翻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機關認爲行爲人構成了犯罪,在偵查終結以後,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還是在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這些人都只能被稱爲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其爲罪犯。只有通過法院的審理之後才能做出判決,最後確定這些人是否構成了犯罪,應該處以什麼樣的處罰。福田警方將未經審查、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公開處理,顯然違背了法律程序,屬於法外施刑。”
“其次,這種名爲公開處理實爲示衆的做法侵犯了有關人員的人格尊嚴。……示衆是一種很古老的方式,……特點就是企圖通過羞辱人格的方式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隨着人類文明和法治的進步,這種野蠻的帶有強烈的復仇主義色彩的懲罰方式早已被現代社會拋棄。……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是違法犯罪人,法律也沒有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再次,示衆不能起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衆所周知,預防違法犯罪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是一門科學,要用科學的精神和科學的方法來解決。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示衆除了起到羞辱當事人的作用外並無任何積極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對抗情緒,要麼使當事人陷於絕望而自暴自棄,要麼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復社會,並不利於對其教育改造。這種做法的危害性還在於,它起到了一種很壞的示範作用,它等於是告訴人們,對於違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錯誤的人,是可以侮辱他們的人格尊嚴的。”
新民網隨即與姚建國律師取得聯繫,姚律師稱自己已經於昨日(3日)將這封公開信以掛號信的方式寄給全國人大。姚律師說:“我不知道人大是否會回覆我,但是我作爲一個律師,是不能不說的。這種示衆的做法不僅是犯法的,而且有很壞的示範作用。”據姚律師介紹,80年代公安部就強調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能遊街示衆,不能掛牌子;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增加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二、三款分別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姚律師還說:“像賣淫、二奶這類行爲都是應該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的,可是在法制社會,還是應該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理。我反覆地看了一些相關報道和照片,現場有人甚至叫好鼓掌,公安機關的示範,會讓本來就存在誤區的人們覺得這樣的處理方法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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