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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郭學文):因多次輸錯密碼,一儲戶的牡丹靈通卡被銀行鎖定,此後不得不進行密碼掛失,並交納10元手續費。這名儲戶由此對銀行的自動鎖卡規定提出質疑。該糾紛經兩審之後,法院認爲自動鎖卡出於保護,符合銀行交易習慣,駁回儲戶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查明,2005年10月,原告馮某持有的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因多次輸錯密碼被銀行鎖定。2005年10月30日,原告持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填寫《儲蓄掛失申請書》,在掛失內容選擇項“密碼”框內劃勾,掛失原因處由銀行工作人員代爲填寫“密碼掛失”。
《牡丹靈通卡申請表》背面的《牡丹靈通卡章程》第6條第5款規定:“持卡人遺忘牡丹靈通卡密碼,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牡丹靈通卡,向髮卡銀行書面申請密碼掛失,密碼掛失7天后方可辦理密碼重置手續。”該章程第11條第3款規定:“持卡人辦理牡丹靈通卡密碼掛失,需繳納掛失手續費每卡每次10元。”而原告馮某認爲,銀行要求原告辦理密碼掛失不符合章程規定,因爲原告的行爲不屬於章程裏所說的“遺忘密碼”,銀行的行爲涉嫌亂收費,由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銀行返還10元密碼掛失手續費,並賠償原告200元電話費、269元交通費及因此帶來的損失5000元,同時請求法院建議追究銀行違規操作進行亂收費的行政責任並予以處罰。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馮某訴請。馮某不服,提起上訴,堅持一審訴訟請求。同時,請求判令銀行立即停止執行在櫃員機上3次或在櫃檯上6次輸錯密碼就必須申請密碼掛失纔開通賬戶等違法規定。
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所查事實正確。法院認爲,上訴人馮某將自己的牡丹靈通卡交給妻子使用,因其妻多次輸錯密碼,銀行卡被銀行計算機自動鎖定,上訴人對此後果應承擔責任。被上訴人銀行方基於持卡人多次輸錯密碼的事實,對上訴人的銀行卡自動鎖定,這是對儲戶的安全保護行爲,符合銀行的交易習慣。此外,上訴人所述章程規定的“遺忘”並非“永遠的遺忘”,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更換密碼,也是一種救濟手段。原審法院所作判決理由充分、辯法清楚,應予維持。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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