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將收回死刑覈准權
李雲龍教授
陳光中教授
有評論認爲,肖揚提到的四類慎用死刑的案件直接越過公衆傳統的“殺人償命”的心理底線,首次進入“致人死亡也不必判死刑”的“禁區”。
明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行使死刑覈准權。
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改爲“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新華社將此次修正稱爲“23年來中國對最嚴厲的刑罰——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可殺可不殺,一律不殺
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覈權的問題旗幟鮮明地提出:“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殺了就是犯錯誤,要更加註重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
肖揚提出,保留死刑,但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爲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在一些學者的理解中,“保留死刑”與“嚴格控制死刑”兩個觀點在法理上並不衝突,“保留死刑”出自懲治與預防犯罪的目的,而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要求各級法院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目的是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肖揚強調。
有評論認爲,肖揚提到的四類慎用死刑的案件直接越過公衆傳統的“殺人償命”的心理底線,首次進入“致人死亡也不必判死刑”的“禁區”。
“肖揚提出的四類需慎用死刑的情況,既有法律依據,也有政策導向。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較之謀殺、走私、綁架、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要小,所以要慎用死刑。”我國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告訴《新民週刊》。
1979年頒行並經1996年大修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法院覈准,死緩則由高級法院覈准。而同於1979年頒行並經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也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這導致現實中的死刑覈准權,掌握在各省的高級人民法院手上。
作爲中國當前司法領域內最爲敏感的問題之一,死刑問題常常成爲國際人權組織攻擊中國的靶子。並且,隨着佘祥林等冤獄名單經媒體聚焦成爲公衆事件,學界、司法界、社會輿論對死刑程序的檢討逐漸升溫。
“生死判官”北京輪訓
從10月12日至11月2日,來自全國31個省、市、區的610名高級法官,在北京懷柔區雁棲湖畔的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分院接受了最高法院舉辦的關於死刑審判的集中封閉式培訓。目前,死刑覈准制度改革是最高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承擔了這次培訓中一個上午的講課,主講《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每年國家法官學院都會有很多培訓,但聚集這麼多高級別的法官與主管刑事的院長、庭長的培訓,在全國還是第一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告訴《新民週刊》。
49歲的陳興良同時是國家法官學院的兼職教授,也是最高法院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他告訴記者,中國刑法學界泰斗高銘暄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主任陳衛東教授等也參與了此次全國刑事審判高級法官培訓班的授課。
據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培訓班開班儀式上講話,提出要將確保死刑覈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聯繫起來,死刑覈准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最高法院的其他5位副院長、大法官分別就相關司法理念與政策進行了授課。
死刑覈准能否避免冤假錯案?
人們關注的一個焦點是:最高法院收歸死刑覈准權後,死刑複覈程序正式啓動,能否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死刑複覈程序到底是訴訟程序還是內部複覈程序?在具體施行過程中,死刑複覈程序究竟是開庭審還是書面審?死刑複覈程序欠缺公開性、參與性與親歷性的審理方式被認爲影響到其實際效果,而最高法院是否能順利衝破地方的權力保護也讓人期待。
“最高法院對‘死刑覈准’的司法解釋大概年底會出來,對律師是否能介入死刑覈准等問題都還在討論中。”陳興良告訴記者。
一種說法是,如果最高法院對所有死刑複覈案件都開庭,必然面臨人員編制、機構設置和辦案成本等多方面的現實壓力。“學者和律師都希望死刑複覈開庭審理,畢竟這是最核心的問題,但目前這些都尚在討論中。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最高法院也不準備開庭審理所有死刑複覈案件,因爲地域太廣、人手不夠。此外,律師如何參與這一過程?是面對面地談話,還是提交書面意見?現在都不明確。”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北京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許蘭亭告訴《新民週刊》。許蘭亭表示,在美國,死刑犯從被判死刑到最後執行一般需要10年時間,其間會用盡所有救濟辦法,但目前最高法院對死刑複覈程序的訴訟期限至今仍是空白。收歸了死刑覈准權,法院將面臨雙重外部壓力。“一重壓力來自政法系統內部,檢察院和公安局可能會認爲,好不容易逮着了犯罪嫌疑人,你怎能不判?另一重壓力來自於被害人家屬。傳統思維認爲殺人者償命,必須一命抵一命。”刑辯律師許蘭亭分析。
貪污、賄賂案件是否適用死刑也是關注焦點。“貪污、賄賂案件不是光看數額,還看其他情節,我們對貪污受賄是否判死刑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有的地方貪污受賄500萬、600萬判了死刑,但也有的地方貪污了800萬、1000萬沒判死刑。”陳興良告訴記者,目前對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緩刑適用的標準更是各地不一,貧富地區標準就不同,按法律規定是以5000元爲立案標準,但在有的經濟發達的地區貪污5萬元纔到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統一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規範緩刑、免刑的適用,重點解決少數案件量刑失衡的問題,確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這樣表示。新華社的報道強調了姜興長要求量刑時不能“貧富有區別,職級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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