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或海上石油資源的外國合同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有關規定。
本辦法頒佈以前,原有經依法批准的、符合國家政策的原油生產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申領《原油銷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