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踹人者擔責70%公交司機隨意停車公交公司擔責20%
兩少年進行追打,其中一人跑到公路邊攔公交車準備上車時,另一人背後一腳致前者被公交車軋傷左腳。事後,受傷少年將另一少年與公交司機及其所屬公交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賠。兩審之後,法院判決被告少年對原告身體傷害後果承擔70%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計1.3萬餘元;被告公交司機隨意停車,因其系職務行爲,由公交公司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3778元。
去年8月9日,13歲的小威與17歲的小武在塘沽區一住宅小區內追打玩耍,當小威走到小區東門等車時,小武對小威繼續追打。一輛公交車正向該小區方向駛來,小威上前招手要求停車。小武趁機踢了小威臀部一下,小威身體失去平衡,撞到正欲停下的公交車,該車從小威左腳上軋過。經診治,小威左腳第二趾中節遠前截趾,支付醫療費、殘疾器具費等9000餘元。此後,小威及其家長多次找到小武、軋傷小威左腳的公交司機張某及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今年3月9日,小威在父母支持下提起訴訟,要求上述三者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失1.9萬餘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小武無故對原告進行追打,當原告攔車準備上車時,在原告背後踹了一腳,致使原告被公交車軋傷。被告小武雖爲限制行爲能力人,但應當預見到在公路邊追打存在危險性,對造成原告身體傷害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某駕駛公交車,看到原告招手後隨意停車,違反了公交車進出站的相關規定而導致本案的發生,應負次要責任,其應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20%的責任,因張某駕車爲職務行爲,故其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原告在被告小武無故追打他時,用沒有刀片的壁紙刀划向該被告,雖未劃到,但造成一定的誤解,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亦應承擔10%的責任。
宣判後,被告小武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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