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致使36人死亡、48人受傷的“林州1·29爆炸案”的有關涉案人作出一審判決,林州市臨淇鎮梨林花炮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餘9名涉案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一審認定,2003年春,被告人申喜栓等4人合股承包經營了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公司,從事爆竹的生產和銷售,並各自負責該公司下屬的四個生產區。去年8月下旬,該公司被責令停產整改。同年9月,被告人申喜栓違規購買了9萬餘枚禮花彈成品及半成品用於生產和銷售,並將其違規超量存放在自己負責的四區包裝車間內。今年1月29日,林州市臨淇鎮梨林村及附近村的部分羣衆到距四區存放禮花彈及爆竹倉庫僅20餘米的老君廟、天爺廟進香、遊玩。當天下午2時許,在此玩耍的梨林村小學學生張建芳等人將點燃的爆竹扔到四區包裝車間內,引起連環爆炸,導致36人死亡、10人重傷、27人輕傷以及11人輕微傷。法院認爲,被告人申喜栓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告人申喜栓作爲法人代表,對此事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告人韓清德(林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崔中明(林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商企業科長)、李霖(林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商科副科長)、馬林江(臨淇鎮副鎮長)、王成鬆(臨淇鎮企業辦公室主任)等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最終導致爆炸發生,其行爲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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