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計機關查詢權限得到進一步擴充,即從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擴大到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並新增加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據國家審計署消息,近日,國家審計署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貫徹落實修訂後審計法的重要舉措,是對修訂後審計法新賦予審計機關的相關權限作出的細化規定。
《通知》是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審發〔1998〕308號)的基礎上,根據修訂後的審計法修改形成的。今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
修改後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與原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相比,審計機關的查詢權限得到進一步擴充,即從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擴大到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並新增加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爲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規範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和查詢個人存款工作,經審計署、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研究,聯合出臺了該《通知》,主要在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或個人存款的範圍、內容,查詢的程序和要求,金融機構的協助和保密義務、審計機關和金融機構的相關法律責任以及查詢的相關文書格式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通知》的印發執行,對於強化審計監督手段,有效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資金活動,揭露查處公款私存及其背後隱藏的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行爲;對於規範審計行爲,防止審計監督權力的濫用,依法保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個人的合法權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審計署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把學習《通知》與學習貫徹修訂後的審計法結合起來,儘快掌握《通知》主要內容,領會其精神實質,充分認識《通知》出臺的重大意義;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向有關金融機構宣傳《通知》精神,取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環境;要嚴格落實《通知》各項要求,進一步堅持依法審計,規範審計行爲,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力爭在查處公款私存及其背後的違法違規問題方面有新的突破,爲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加強廉政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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