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近期舉辦的多場招聘會上,一些招聘單位亮出“月薪面議”的字眼。招聘單位說,這有利於人才競爭和體現人才自身價值,但是勞動主管部門和法律界人士特別提醒求職者,要注意識別真僞,跟招聘單位簽好勞動合同。
據瞭解,月薪面議一般招聘的都是中高級人才,個別招聘文祕、行政人員等一般職位的單位也紛紛效仿。多年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企業相關人士說,因業務類的高級職員月薪上下波動很大,所以不便明碼標價。另外,對於中高級人才,如果明碼標價,可能會給獵頭或企業間帶來不正當競爭。對於貨真價實的高級人才,“月薪面議”的結果可能會超出應聘者設定的價位。但對於一般職位的應聘者而言,最好慎對“月薪面議”,畢竟目前是一個供大於求的市場。
法律界人士對此指出,“月薪面議”的招聘形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一種靈活的招聘方式。但是律師說,應聘者應防範“月薪面議”造成的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問題,“月薪面議”後要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當對工作崗位、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同時,法律界人士提醒求職者注意識別“月薪面議”招聘的真僞。首先要看所應聘崗位的性質,如果是比較基層的工作,可月薪比較高,這種公司的可靠性較差。因爲勞動力市場也有一定的市場規律存在,勞動力價值也有一定的市場標準。其次,如果用人單位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公司的可靠性較差。津勞動局[1997]421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收的勞動者,自錄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