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本週刊發馬懷德署名文章指出,目前中國的民間與行政糾紛解決機制並不健全,缺乏權威暢通的衝突解決渠道。地方政府在處理各類衝突時,習慣於將矛盾上交中央,給上級政府造成壓力。
文章指出,造成社會不和諧或者衝突的因素是衆多而複雜的。就法治領域而言,首先,目前社會公衆特別是公務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規則意識仍然比較淡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是公權力因素。從當今引發社會衝突的原因看,多數都是由於對政府和其他公權力的約束機制尚不健全,政府和司法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作爲造成的。公權力行使不當是導致社會衝突頻發,官民情緒對立的主要原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處理社會矛盾中不當行使裁決權引發的新爭議也在不斷增加,無形中加劇了社會衝突。
另外,司法缺乏獨立性,難以發揮最終解決糾紛的關鍵作用。當今社會衆多矛盾都彙集到司法機關,但是,作爲最終裁判者的法院並不能有效處理所有糾紛,不得不將大量的爭議推出法院,最終演化成社會矛盾。
對於任何更好的處理社會矛盾,文章指出,實現全面和諧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首先要實現立法與決策的民主化,切實反映民意,順應民心。立法公開透明與公衆參與尤其重要,重點要解決立法中的部門利益與行業利益問題,將起草權交給更爲中立和公正的人大與社會民衆。加緊修改制定新的歷史條件下與和諧社會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從根本上消除歧視與不平等,爲構建和諧社會奠定製度基礎。
其次要嚴格執法,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應當重點規範政府公權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健全執法程序,減少和預防可能發生的官民衝突。
再次,必須儘快健全民間和行政的糾紛解決機制,消解各類矛盾,疏通現有糾紛解決渠道,減輕信訪壓力,減少越級行政干預,將衝突化解於地方。要適度發揮政策與非法律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逐步過渡到完全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同時要重點解決司法獨立與公正問題,樹立司法權威,使之成爲解決糾紛的最終途徑。
最後,還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普及與法律教育制度,重點做好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上級與下級的均衡普法,鼓勵公務人員通過實踐掌握與運用法律。提高公衆的素質,減少和抑制糾紛,鼓勵公衆通過合法正當的渠道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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