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勁鬆又敗訴了。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中院”)對郝勁鬆狀告鐵道部春運漲價程序違法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郝勁鬆的全部訴訟請求。
郝勁鬆,34歲,山西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在讀研究生。從2004年5月開始至今,他打了9場公益訴訟官司—因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票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因退票時被收取2元退票費無正式發票告北京鐵路局、因在火車上用餐索要發票未果告北京鐵路局……
這一系列訴訟使郝勁鬆成爲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爲媒體關注的焦點人物,但訴訟本身,卻幾乎是“屢戰屢敗”。“我在兩年裏打了9場官司,只贏了2場。”郝勁鬆對《中國經濟週刊》說。而據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進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佔17.5%。
“執着的原告、熱鬧的媒體,穩如泰山的被告,無動於衷的法院。”一位法學專家如此描述公益訴訟目前尷尬的處境。但郝勁鬆認爲,“即使敗訴也是好事,敗訴能提升問題的高度,能促使相關部門工作的改進。”
與郝勁松類似,在公益訴訟官司中勝少負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對公益訴訟“癡心不改”。
再遭敗訴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勁鬆訴稱,2006年1月21日其購買當日從北京南站駛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車車票一張,發現票價由以前的1.5元上漲到2元,漲幅高達33%。他後來得知,票價上漲是依據鐵道部發布的《關於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春運通知》”)。他認爲,根據我國法律,鐵道部在調整列車票價時做出的上述《春運通知》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同時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召開價格聽證會。而鐵道部並沒有按照這些規定辦理,屬於程序上違法,況且7095次列車票價漲幅超過了鐵道部規定的20%。
據此,郝勁鬆將鐵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鐵路局一併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的漲價行爲違法,並判令鐵道部賠償其經濟損失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春運通知》是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關於公佈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方案的通知》(下稱“《方案》”)所作的,並不具有價格制定的性質,僅是對《方案》相關內容的進一步明確,因此《春運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聽證程序。由於《春運通知》尚未被確認違法,因此郝勁鬆要求鐵道部賠償人民幣0.5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駁回了郝勁鬆的全部訴訟請求。
“敗訴我是有思想準備的,但沒想到判得這麼快。”郝勁鬆說,“繼續上訴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但我還是要按照程序繼續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訴前會邀請相關專家開一個研討會,聽取一下專家對此案的意見。
勝訴難
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曾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案進行分析,發現已有證據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佔17.5%。總體而言,目前的公益訴訟勝訴比例還是比較低的。
郝勁鬆認爲,法院在審判公益訴訟案時,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或將公益訴訟狹義化理解,是公益訴訟勝訴率不高的一個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我狀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收費廁所不開發票案進行了宣判,我勝訴,地鐵公司最終向我出具兩張5角共1元發票。但是,此後我提起幾乎是同樣的訴訟,即因乘坐T109次列車用餐後沒有得到發票起訴北京鐵路局,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卻判我敗訴。”郝勁鬆舉例說。
此外,地鐵公司雖然向郝勁鬆開具了發票,但是其他人來上廁所,地鐵公司照樣可以不開發票。也就是說,公益訴訟失去了其可複製性—一個人勝訴,這個判決對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國沒有判例制度。”黃金榮認爲,法院的判決僅對本案中的當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對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讓公益訴訟的處境十分尷尬。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少年權益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則認爲,目前中國的社會觀念不利於公益訴訟的發展。許多法院面對原告人數衆多的公益訴訟或原告簡單的公益訴訟,出於對被告權勢、聲譽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消極對待。
立案更難
與郝勁鬆一樣在公益訴訟中“屢敗屢戰”的還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體稱爲“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的福建省龍巖市法律工作者丘建東。
自1996年狀告龍巖市郵電局不按夜間長途電話減半收費規定而全價收費以來,丘建東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訴訟,其中勝訴或促使壟斷企業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這些勝訴案件都是因爲相關企業明顯違反國務院或部委的明文規定。”丘建東向《中國經濟週刊》介紹,“更多的案件要麼以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爲由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要麼以壟斷企業的收費有行政部門出臺的文件、政策作依據,屬於抽象行政行爲不可訴爲由駁回起訴。”。
立案難,正是目前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障礙。大部分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難以進入訴訟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縣杭坪鎮程家村農民陳法慶,發現浙江省政府劃定的一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遭遇污染,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後,於同年12月將浙江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法院沒有受理他的訴訟;之後,陳法慶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駁回。
雖敗猶榮
“輸是輸了,但我不鬱悶。”郝勁鬆說,“我覺得打這些官司本身,就已經達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鐵路的案子出來之後,雖然在鐵路運輸法院敗訴了,但是政法大學的一個老師發表文章要求撤銷鐵路運輸法院。通過一個敗訴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這是我當時沒有預計到的。”
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也認爲,儘管公益訴訟屢遭敗訴,但雖敗猶榮。 “敗訴的案件也能對我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因爲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規的滯後與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師喬佔祥以鐵道部關於春運漲價的《通知》未經國務院批准、未組織聽證,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爲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鐵道部告上法庭,並將北京鐵路局、上海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列爲第三人。該案一審、二審均敗訴。但是2002年以後,鐵路價格變動都進行了聽證。
“公益訴訟的效果要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社會影響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評價。”黃金榮研究員認爲。
對公益訴訟充滿信心的學者還有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員徐卉,“公益訴訟是一種弱勢羣體對強勢羣體的博弈,敗訴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訴訟的意義在於不斷地代表弱勢羣體發出聲音,引起社會強勢羣體重視,然後促使制度將社會資源更多地向這些弱勢羣體傾斜。因此公益訴訟是一個很長的動員和教育過程,不能指望打一場官司就能改變。”
幸運的是,郝勁鬆、丘建東們都對公益訴訟“癡心依舊”。
“打了10年官司,有兩件事讓我覺得進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縣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訴訟方面的工作,獎勵了我800元人民幣,這標誌着政府對公益訴訟的態度正在轉變;第二,公益訴訟制度已寫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訴訟法》,這使將來公益訴訟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東滿懷希望地說。
名詞解釋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根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公益訴訟的目的未必是出於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判決的效力也不僅侷限於訴訟當事人,對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都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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