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運期間,乘客得到的服務下降,卻要付出比平時更多的票價,這是顯失公平的。”
因認爲春運期間鐵路車票漲價涉嫌程序違法,曾多次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學碩士郝勁鬆將鐵道部告上法院,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毛錢。
今天市一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庭審現場
上午剛過8時30分,離正式開庭還有半小時,郝勁鬆便獨自一人走進法庭坐在原告席上,在與旁聽席上的數名記者簡短聊了一會兒之後,便埋頭翻閱材料。
“春運期間,乘客得到的服務下降,卻要付出比平時更多的票價,這是顯失公平的。”郝勁鬆在法庭上說,根據我國《價格法》規定,制定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公用事業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制度,而火車票屬於政府定價的範圍,但春運漲價已連續4年未召開聽證會。
由於在訴訟理由部分,郝勁鬆臨時新增了春運漲價涉嫌違反《消法》、《民法通則》、《行政許可法》等內容,鐵道部代理人立即表示需要延長答辯準備時間。
鑑於此,法官宣佈暫時休庭。
法庭經過40分鐘的合議後,決定繼續審理此案。
鐵道部答辯稱,2002年1月,國家計委就鐵路票價浮動事宜舉行聽證會後,下發了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關於公佈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方案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說明國務院已同意將部分旅客列車票價浮動的決定權分情況授權給鐵路局和鐵道部,而且該方案內容沒有時間限制,在新的規定出臺之前始終合法有效。
對於郝勁鬆提出其購買的車票價格超出了20%的浮動限定,鐵道部答辯認爲,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出臺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鐵路客運票價以元爲單位,不足1元的尾數按四捨五入處理。鐵道部作出這一規定,是履行法定職責,行使鐵路運價管理權限的重要表現。
本案第三人北京鐵路局同樣提出,該局有權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自行定價,實行浮動票價並不違法。此案上午沒有宣判。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21日,郝勁鬆購買了當天從北京南站駛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車車票一張,票價比以前的1.5元上漲了5角錢,漲幅高達33%。工作人員稱,票價上漲依據的是鐵道部《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通知》。
郝勁鬆認爲春運票價上漲只是在2002年舉行過一次聽證會,鐵道部門在作出新的“春運漲價通知”之前,還應召開聽證會,況且7095次列車票價漲幅超過了鐵道部規定的20%。
於是郝勁鬆將鐵道部和第三人北京鐵路局一併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春運漲價行爲違法,賠償損失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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