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郭學文):兩家公司名稱同時擁有“時尚經典”字樣,主營業務有相同之處,遂引起了商標侵權糾紛一案。該糾紛經兩審之後,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對原告的市場衝擊較小,原告亦沒有提供給其造成損失的證據,認爲被告的行爲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駁回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
原告某金時尚經典攝影設計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主營婚紗攝影的公司,自成立始啓用“時尚經典”品牌,並取得該品牌的註冊商標。被告某時尚經典婚紗攝影店冒用原告的註冊商標“時尚經典”作爲企業名稱,經營範圍同樣是婚紗攝影等。在主店面以突出位置標註“時尚經典婚紗攝影名店”並在名片上標有“時尚經典”的字樣。被告的行爲使相關的公衆產生誤解,並使原告的形象受到損害。
本院認爲,原告經合法授權取得的“時尚經典”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的企業名稱是經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的,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缺乏法律依據,但被告在其經營場所應完整使用其企業名稱,以避免造成與原告的商標相混淆。而被告在其經營場所門頭上的霓虹燈上使用“時尚經典婚紗攝影名店”、在報紙廣告上使用“時尚經典”、在攝影預約單上有“時尚經典婚紗攝影”,在收據上有“時尚經典”字樣,屬於對“時尚經典”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因此,應認定被告對其企業名稱使用不當,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中院認爲被告的行爲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標時,沒有故意毀損原告聲譽的行爲,未給原告的商標帶來不良的影響,故原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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