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說不該我管 法院說就該你管
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訴財政部未履行對政府招標採購行爲的監管職責,未對其投訴予以處理和答覆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8日宣判:財政部應對投訴予以處理和答覆。至此,有“政府採購第一案”之稱的這一案件,在起訴一年零八個月後,終於有了一審判決結果。據悉,這也是財政部在今年7月首次敗訴政府採購案後,又一次一審敗訴政府採購案。
案情
2003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編制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10月,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委託兩家採購代理機構——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分別對醫療救治體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採購相關儀器設備。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分別參加了兩家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各一個包的投標,即286臺血氣分析儀和300臺便攜式血氣分析儀,但都未中標。他們認爲此次招投標的組織不合法,故於2004年12月21日向財政部投訴。財政部受理後,將投訴信及相關材料轉交國家發改委稽查辦處理,並要求其在處理後將結果抄送財政部。財政部因沒有收到國家發改委的處理結果,故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投訴給予答覆。2005年3月23日,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財政部履行對政府招標採購行爲的監管職責,作出具體行政行爲。2005年5月20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因爲是《政府採購法》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的第一例狀告財政部的政府採購案件,故此案又有“政府採購第一案”之稱。
焦點
此案的焦點在於,財政部是否應當監管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採購。北京現代沃爾公司認爲,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管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管職責。不論他們所投訴的違法行爲是否成立,其都應該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爲。
財政部則認爲,醫療救治項目是國務院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而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在《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2002年1月10日國家計委第18號令)中均有明確規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發改委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他們將投訴轉交給國家發改委處理,不僅避免了兩部門重複處理,而且符合法律規定。
結果
對原被告雙方的各執一詞,法院認爲,《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各級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的監管部門。財政部公佈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也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職責。貨物則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案涉及的血氣分析儀,應屬於貨物採購。原告向被告投訴的是採購代理機構在以招投標方式採購貨物過程中招投標的組織不合法的問題,屬於被告的監管權限範圍,被告未對投訴事項予以回覆,應屬未履行法定職責。被告關於其將原告的投訴轉交國家發改委處理,且已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的答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不予採納。故法院判決財政部對北京現代沃爾公司的投訴予以處理和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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