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吉學剛):北京一家投資公司,以建設某“硅谷產業園”工程爲誘餌,簽訂“施工協議”,騙取天津市一家房屋建設公司“信譽保證金”100萬元。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受理此案,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決被告投資公司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1年零6個月,罰金1萬元(罰金均已交納)。
2005年4月28日,北京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使用該投資公司的名義,以建設某“大豆生物硅谷產業園”工程爲誘餌,誘騙本市某房屋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協議書”,騙取該房屋建設公司“信譽保證金”100萬元。該款入被告單位帳戶後,朱某將此10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投資公司債務及被告單位的日常支出。2005年8月底,協議到期後,當房屋建設公司多次催要這筆“信譽保證金”時,朱某則故意躲避,拒不還款,被害單位遂向警方報案。警方經偵查,於同年11月8日將朱某抓獲歸案。案發後,贓款已被收繳併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投資公司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單位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朱某身爲被告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後,在主觀上無履約意圖,在客觀上不做履約努力,並將所騙取的錢財全部爲被告單位所用,合同期滿後逃避追討,其行爲係爲單位利益而實施合同詐騙,也構成合同詐騙罪,應承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之責。鑑於贓款已全部退交,未給被害單位造成實際損失,對被告投資公司可從輕處罰,對朱某科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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