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於違章使用裝載機移動鐵路車輛對貨位,導致脫軌後擅自起復、隱瞞不報的山西省靈石煤礦新專線當班負責人石某某,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12月3日,與南同蒲鐵路線靈石站接軌的靈石煤礦新專線像往常一樣進行着裝車作業。17時許,爲了靠近所裝煤炭,減少裝載機往返距離,專用線裝載機司機違反鐵路《行車組織規則》第44條“嚴禁使用裝載機移動車輛”的規定,擅自使用裝載機移動貨車車輛進行對位裝車。推行中,因受空間和地域的限制,裝載機作用於貨車車輛的力度難以均衡,最終導致所頂車輛掉道,構成了車輛脫軌事故。
事故發生後,靈石煤礦新專線不是積極與鐵路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而是在一無設備,二無經驗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裝載機及鋼絲繩、千斤頂等工具,強行對脫軌車輛進行起復,不僅致使車輛設備受損,而且造成鐵路線路的幾何尺寸發生變化,嚴重威脅了行車安全。
然而,靈石煤礦新專線爲了逃避責任,故意隱瞞事故,隻字未向鐵路部門進行通告,導致12月4日1時57分,靈石站調車機按計劃正常從靈石煤礦新專線牽出已裝好的車列時,發生車輛脫軌事故,嚴重影響了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
依據《鐵路法》第四十九條“對損毀、移動鐵路信號裝置及其他行車設施或者在鐵路上放置障礙物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機關處理”的規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爲”中第七款“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標誌”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爲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下罰款。情結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第一項“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現場指揮並隱瞞事故的靈石煤礦新專線負責人石某某治安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太原鐵路局也對負有全部責任的靈石煤礦新專線做出了“停業整頓”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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