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後駕車,在南京高淳縣境內將一名躺在馬路上的流浪漢碾軋身亡。多方聯繫後,死亡男子身份仍然無法確定,交警部門在處理這起交通事故中陷入了困境。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內再次發生類似事故。司機王某駕駛車輛,將一流浪漢撞跌在機動車道內,迎面駛來的機動車從流浪漢身上碾軋而過,致使其當場死亡。這個流浪漢的身份同樣無法確定。由於肇事司機多次催促警方來處理事故,高淳交警大隊找到高淳縣檢察院諮詢解決辦法。
今年3月8日,高淳縣檢察院向高淳縣民政局下達了兩份《檢察建議書》,提出建議:由民政局代兩名無名流浪人員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幾天後,民政局將兩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險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兩流浪漢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30多萬元。
流浪漢遭遇車禍身亡,在找不到親屬的情況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檢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縣民政局替死去的流浪漢維權,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訴上法院。今年4月,全國首例民政局爲流浪者維權案在南京高淳縣法院開庭審理。時隔8個月,法院作出了判決:因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民政局起訴。儘管如此,高淳縣民政局成爲全國第一個爲流浪者維權的民政部門,起到破冰示範作用,隨後,全國不少法院都受理了類似的案件。
民政局爲何主動打官司
在今年4月案件開庭審理時,民政局方面就對記者表示過,他們這麼做,並不是爲了出風頭,而的確是有充分的依據。
國務院頒佈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這裏所說的‘救助’,不應狹義地理解爲僅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權益的保障,還應當包括流浪乞討人員遭受人身損害時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民政局方面是這樣理解“救助”一詞的。事實上,這也是民政局在法庭上的主要理由。
檢方的《檢察建議書》也在某種程度上給民政局增添了開創先河的勇氣。據檢方透露,事發後,當地公檢法部門和民政局對此事反覆磋商、討論,最後認爲這個法律上的空白,需要通過法院的判決,才能具備權威性、執行力和公信度。反覆權衡之後,才決定由最適合當原告的民政局出面起訴。
法院經過了長達8個月的審理,終於給出了判決。乍一看,民政局似乎白忙活了。
法院駁回民政局的起訴
高淳縣法院認爲:高淳縣民政局與無名流浪漢之間存在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而非民事法律關係,就該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高淳縣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因而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原告。據此,裁定駁回高淳縣民政局的起訴。
“法律依據在意料之中,處理結果在意料之外。”南京鏡湖律師事務所的陳秋林律師是高淳縣民政局在此案中的代理人。對於這個判決結果,他表示心情較爲複雜。
他承認,民政局代流浪漢維權,法律上的確存在着躲不開的障礙。“《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民政局與流浪漢之間,顯然是行政單位與個人的關係,這不能算是民事關係,而是行政關係。這樣說來,法院認爲民政局無權起訴,完全是符合法律依據的。”
然而這樣的處理結果也讓陳秋林心有不甘。“流浪者也是公民,他的近親屬不出現,或者近親屬沒有了,那麼他的死就是白死嗎?如果撞流浪者能白撞,那麼法律是不是默認這種違法行爲呢?”
專家稱救助體系有盲點
但是更多人認爲,民政局並沒有白忙活,民政局起訴的目的已經達到。“民政局的起訴行爲不在輸贏,目的是引起社會對這部分特殊人羣的關注。”“民政局打這個官司的初衷就是作一次嘗試,希望通過這個案子,對完善我們的救助體系、填補法律漏洞,起到積極的作用。”早在起訴之時,高淳縣民政局人士就這樣表示。
“法院不能開創法律,而只能維護現有的法律,所以我認爲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但是法院的判決結果,更能引起整個社會的思考。”一位行政法專家說。
“關於對未知名流浪漢車禍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國內立法尚屬空白,也是目前社會救助體系暴露出的盲點。民政局作爲原告爲該部分羣體維權,這一嘗試的出發點毫無疑問是好的,但就其是否享有訴權引發了廣泛爭議。如何爲這部分弱勢羣體維權,由哪個部門行使?這是我們立法、司法實踐所面臨的亟須解決的問題。同樣的事由,在不同的法院產生了不同的審理結果,我們的司法實踐走到了一個十字路口。是到了必須作出抉擇的時候了。”法官在審理完此案後,同樣發出了類似的感慨。
【新聞鏈接】流浪漢被撞死救助站訴訟獲賠
今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的盧某開車撞死一流浪漢。此後,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今年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盧某以及他的工作單位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盧某和單位支付無名流浪漢賠償款6.2萬元。結案後,民政局將賠償款存入專門賬戶。
流浪女遇車禍民政代理索賠成功
2005年9月18日,洪某駕二輪摩托,在安徽桐城境內將無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隨即駕車逃逸。隨後,陳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向北經過此處,將倒在東側車道內的流浪女碾軋,造成流浪女重傷。2006年4月17日,安慶市永正法醫鑑定所評定流浪女的損傷已構成一級傷殘。桐城市交警大隊認定洪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桐城市民政局極爲重視,6月30日,該局作爲無名流浪女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和洪某、陳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58413.08元。
法官對此案十分重視,多次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調解。最終,三名附帶民事被告共同賠償162500元(含醫療費)給桐城市民政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由其對流浪女予以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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