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乞斂財的“職業乞討者”不在救助之列
7月1日起實施的《河南省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明確,救治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將由政府埋單。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明確流浪乞討人員的救治經費來源,在全國並不多見。
河南省省長李成玉5月18日簽發河南省人民政府令,宣佈《河南省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7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救治,同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站予以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進行搶救、治療,待病情基本穩定後確實需要且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醫療單位告知救助站或護送其到救助站。搶救、治療費用由救助站或民政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覈撥。
據瞭解,由於人口基數大、經濟欠發達、貧困人口多,加之地處中原、交通便利、人口流動性比較強,河南歷來都是流浪乞討人員流入流出較多的省份。2003年8月1日國務院頒佈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施行一年多後,河南的救助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主要表現爲部門職責不清、相互扯皮,有些地方財政供給不足,救助設施與實際工作需要嚴重脫節。這些問題使得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並沒有減少,強討惡要現象在有些地方反而增多。
在上述問題中最突出的就是救助經費嚴重不足。據河南省民政廳社會福利處副處長屈得晨介紹,去年全省各級救助站經費總共才500多萬元,要救助的危重病人就有551人,精神病人1562人,智障人員2410人,肢體殘疾人員5074人,資金缺口超過50%。僅搶救幾名危重病人,就能把一個救助站的全部經費花光。由此導致對一些病人無法全力救助。
針對這些情況,在鄭州、安陽、許昌三市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河南省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未設立救助站的縣級城市,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安排臨時救助經費,用於救助符合規定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
該管理規定還明確了救助對象應具備的四個條件: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且正在城市乞討度日。行乞斂財的“職業乞討者”不在救助之列。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依法如實提供本人的有關情況,對故意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救助站將不予救助。但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先救助再查明情況。
爲防止受助人員把救助站當作“免費旅館、飯店”,該規定還提出,救助站對受助人員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主管民政部門備案。對無正當理由不離開的,救助站應終止救助。同時,對同一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個月一般不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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