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疆八一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李漢中涉嫌受賄案重審宣判,李漢中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其女婿溫垂權也因受賄罪獲刑5年。
李漢中,1939年出生於陝西省漢中市,大專文化,原系新疆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現變更爲新疆八一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兼任新疆八一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00年退休。
溫垂權,1968年出生於烏市,大學文化,無固定職業,住廣東省珠海市。
2005年12月27日,烏市檢察院指控李漢中、溫垂權犯受賄罪,向烏市中院提起公訴。2006年2月9日,李漢中受賄案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李漢中受賄103萬,其女婿溫垂權共同受賄85萬。4月11日上午,烏市中院對新疆八一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李漢中涉嫌受賄案一審宣判。宣判後,兩人當庭表示上訴。
2006年8月,自治區高級法院以原判認定李漢中、溫垂權共同受賄住宅一套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將該案發回重審。2006年10月,烏市中院重新開庭審理了該案。
此次檢察機關對李漢中、溫垂權的指控與第一次相同,兩人在法庭上的辯解也和第一次相差不多。
烏市中院經審理認爲,李漢中身爲國有企業的領導,在履行管理國有財產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地位所產生的影響,與溫垂權相互勾結,共同收受他人賄賂價值56萬餘元。
另外,李漢中先後兩次單獨收受賄賂合計11萬餘元,二被告的行爲均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李漢中、溫垂權共同收受葉某所送皇冠牌3.0走私車和歐米茄手錶及姜某5萬元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漢中通過溫垂權完成收受葉某賄賂的行爲,溫垂權起幫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法院重審後維持第一次審判結果。
二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