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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以爲傳銷團伙提供培訓場所爲由,對北京華商大廈有限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華商大廈不服,將朝陽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朝陽工商分局的行政處罰。
據瞭解,2005年5月17日,華商大廈與中天行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華商大廈出租房間給中天行公司,租賃期限爲一年。
2006年3月18日,朝陽工商分局對中天行公司在華商大廈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發現中天行公司工作人員在華商大廈的414A室進行傳銷授課活動。後朝陽工商分局對中天行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
2006年3月20日,朝陽工商分局以涉嫌爲傳銷提供培訓場所爲由對華商大廈公司進行立案。2006年5月9日,朝陽工商分局向華商大廈公司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擬對其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且告知公司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可以要求聽證。2006年6月27日,朝陽工商分局對華商大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處罰原告已履行。
法院認爲,有關法律規定,爲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等便利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主審法官指出,該項處罰規定,對行爲人從事上述違法行爲不存在主觀要素的限定,因此對於是否存在“爲傳銷行爲提供經營場所”行爲應從客觀事實進行認定。本案中,中天行公司確在華商大廈經營場所內從事傳銷行爲。因此,朝陽工商分局行政處罰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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