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因舉報引起的報復案件頻頻出現。誰來保護中國的“深喉”,一羣學者和律師近日圍繞舉報人權利立法的命題進行了討論。
憲法第41條
事實上,對舉報人權利,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但是,“這一規定沒有被‘激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卉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憲法第41條雖然規定了舉報人的權利,但是如何保護舉報人的權利一直是法律的空白。
徐卉認爲,現有的法律並沒有對壓制和打擊報復的懲罰予以嚴格細化,也沒有明確如果有關機關不作爲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所以,很多時候各方都可以逃避相關責任而不能得到懲罰,反倒導致舉報人因此受到報復。
北京市律協協會理事、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錢列陽也認爲,由於41條的規定並沒有明確責任追究制度,甚至證人出庭作證之後就直接受到迫害而得不到保護。
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肖太福律師表示,根據憲法41條,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知情權、人身自由權和財產自由權這六大權利是舉報人的權利。這些權利都值得予以專門的立法來進行細化。
立法必要性之辯
“現在我們要努力推動《舉報法》爭取列入立法機關事務當中。”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教授任進告訴本報記者,近幾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舉報法》的要求,2000年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有159位人大代表提出要制定《舉報法》,但是《舉報法》至今沒有正式列入立法計劃。
徐卉告訴記者,英美法等發達國家都有專門法律來保護舉報人權益和規範公立機構行爲,訴訟形式也多種多樣,並且都有很好的激勵機制。
“我對立法抱有懷疑的態度。”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震則認爲,憲法41條需要激活,但是,可能有其他一些更合適的途徑而非立法。更重要的是在現有法規框架下,如何提高實施水平和效果的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員屈學武表示,基本權利必須法律化之後纔有利於執法,非法律化只能惡化執法環境。
屈學武說,舉報不僅是跟不作爲有聯繫,而且涉及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從這個角度來講,《刑法》的規定很難操作,原因之一就是罪狀是簡單罪狀。從《刑法》看,我國的司法解釋應該做得更細化一些,高檢和高法都應該做更細化的解釋。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楊礦生也認爲,應當構建一個法律體系當中更加重視刑事司法的保護措施,建立這麼一個體系,不管是在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法裏面,還是《刑法》裏面,都應該對舉報人保護制度給予充分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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