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門負責人日前接受《人民公安報》採訪,詳細解讀該條例,以下爲答問全文。
中國第一部規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的行政法規
記者: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加強公安隊伍建設。隨着形勢的發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工作面臨哪些突出問題?
柯良棟: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不斷邁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公安工作正處於歷史上最好的時期之一。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於歷史和現實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公安機關在體制、機制、制度等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特別是組織管理方面的立法較爲薄弱,管理體制、機構設置、編制、經費、人事管理、教育訓練等方面不能完全適應時代發展對公安工作的客觀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制約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
記者:如何從法治層面認識《條例》出臺的重要性?
柯良棟: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政府行使權力必須遵循的一個基本準則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明確承擔行政職能、實施行政行爲的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性質、地位、組成、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和管理、隸屬關係、設立或撤銷、工作程序等內容,以有效規範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行政行爲,監督和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但長期以來,我國行政組織立法不夠健全和完善,特別是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立法是一個空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也進行過多次部門組織立法的嘗試,都因種種原因沒有出臺。這也是造成政府職能部門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多重多頭執法等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的行政法規,也是第一部規範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的頒佈實施,是公安隊伍建設走向科學化、正規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國百萬公安民警期盼已久的大事、喜事,將有助於解決公安機關機構設置不規範、警力配置不科學、職責不清、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問題,同時也爲其他職能部門的組織立法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範例。
科學界定公安機關性質進一步理順了上下級公安機關的領導指揮關係
記者:《條例》第二條指出:“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以往的法律法規是否曾界定過公安機關的性質?
李民真:早在1957年,《人民警察條例》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屬於人民,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但是,1995年頒佈實施的《人民警察法》未對公安機關的性質予以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3號,以下簡稱中央13號文件)精神,《條例》第一次通過國家行政法規的形式,全面、科學地界定了新時期公安機關的性質,爲公安機關實行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的各項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規依據。
記者:《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了上下級公安機關在執法監督方面的領導指揮關係,《條例》對上下級公安機關的領導指揮關係提出了什麼新內容?
李民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條例》第一次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具體規範了上下級公安機關的領導指揮關係,指出“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指揮機關。”(第三條)。《條例》規定的“公安工作”,既包括公安業務工作,也包括公安隊伍建設,充分體現了責權一致原則。
記者:《條例》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是指各級公安機關的“一把手”嗎?政委、教導員、指導員是否屬於行政首長?
李民真:這一條是關於公安機關內部領導管理關係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公安機關也不例外。這是我國行政體制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當今世界各國行政體制的普遍原則。
公安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指各級公安機關的“一把手”,即公安部部長、公安廳廳長、公安局局長。公安機關派出的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也實行分局局長、所長負責制。目前,一些縣級公安機關設置了政委職務,所隊設立了教導員、指導員職務,政委、教導員、指導員的職務層次分別與局長、所隊長相同,但他們不是行政首長,而是專門負責思想政治、隊伍建設等工作的行政領導。
內設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將逐步規範各地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規格、稱謂、數量等問題
記者:《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內設機構分爲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勤務機構”(第七條),據此,公安機關現有各部門如何劃分?
李民真: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勤務機構的劃分充分體現了公安隊伍的武裝性質和紀律部隊的特點,可與公安民警職務序列相銜接。此次出臺的《條例》是第一次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具體規範了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置。
目前,公安部初步考慮,將辦公室、政工、監察、裝財、後勤等部門納入綜合管理機構;國保、經偵、治安、刑偵、禁毒、交管、監管等部門納入執法勤務機構。
記者:按照《條例》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稱爲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的要求,目前各地執法勤務機構的規格、稱謂、數量等不統一的現象是否將被糾正?
李民真:各地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的規格、稱謂、數量以及設置審批權限、程序等問題與改革完善公安管理體制、警務工作機制、組織人事制度等密切相關,涉及面較廣,也較爲複雜。公安部將商請有關部門,按照積極穩妥、逐步推進的原則予以規範。
突破警力下沉障礙,確保警令暢通建立充分體現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職務序列
記者: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執行的民警職務序列基本採用了與其他公務員相同的標準和辦法。對於在編警力約佔公務員總數四分之一的公安機關來說,這種職務序列設置有哪些不足?
李民真:公安隊伍規模大、人數多,原有民警職務序列導致基層職務層次過少,警銜銜級區別不明顯,不僅民警壓職壓級現象較爲嚴重,而且專業技術民警的工作成果很難被社會以及國(境)外警方認同,難以適應公安機關指揮管理和警務實戰的客觀需要。同時,部分公安機關爲理順領導、指揮關係,採用了增設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等方式,加劇了機構設置和職務配備的混亂、失範。
針對這些問題,根據近年各地公安機關的警務實踐,在借鑑國外警察組織管理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條例》第一次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建立了充分體現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職務序列,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分爲警官職務、警員職務和警務技術職務”(第十條),並對其各自的職務序列予以明確。
記者:有的民警提出,爲什麼公安機關不借鑑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將相關工作人員稱爲法官、檢察官的做法,將民警統稱爲警官? 李民真:對於民警職務序列的設置問題,《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的通知》(中發[2004]21號)曾明確要求,公安機關警官、警員、警務技術、輔助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根據職位特點分別設立警官、警員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同時,這種劃分也是源自公安機關警務實戰和隊伍管理的實際需要,符合《公務員法》關於人員分類管理的基本要求,符合世界各國警察隊伍管理的總體趨勢,有利於拓展廣大民警職業發展空間,使壓職壓級等問題得到較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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