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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經濟與法頻道報導的這個案例,覺得非常氣憤,發表一下個人觀點,當然我是計算機專業不是法學專業,不到之處敬請原諒. 如上所述,判決完全曲解了原告的意圖,原告是要求判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認爲,華辰公司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要求委託人說明來源的義務,他不應對原告所稱的侵犯著作權承擔責任。" 從以上說明,明顯可以看出法院的判決偏向華辰公司,你不能因爲被告僅履行了這一條義務就認爲他沒有侵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託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鑑定、許可。試問:華辰公司能否提供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鑑定和相關許可? 法規需要每個法學人員去研讀和理會,法規使用不當會顛倒黑白的,你們應該知道你們的判決意味着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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