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撞人無責判決』被撤銷
法院認為原審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吳華林在地鐵站追車時意外滑下站臺導致雙腿截肢,因此他狀告地鐵總公司索賠150萬元。先後被西城法院和市一中院駁回後,吳華林又提起了申訴,並被市一中院審判監督庭發起再審。昨天,市一中院裁定撤銷了一、二審判決,將此案發回西城法院重審。
跌下站臺雙腿截肢
去年9月29日上午10時,安徽來京男子吳華林在地鐵南禮士路站追車時,意外滑下站臺,被撞後雙腿截肢。地鐵公司認為,根據事發後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調查結論,事故是一起『由於吳華林進站趕車速度快,不慎掉下站臺的意外事故』,因而不肯賠款。在多次交涉未果後,吳華林將地鐵總公司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地鐵總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費等共150萬元。
一審二審均告敗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地鐵公司已在事發站內設置了保障安全運營的各類安全標志。該起事故是因吳華林不慎造成的意外事故,因此地鐵公司沒有過錯。吳華林的訴訟請求被駁回,1.7萬餘元訴訟費也由他承擔。宣判後,法院考慮到吳華林的實際情況,同意減緩交納訴訟費。
減少了訴訟費壓力的吳華林得以上訴到市一中院,但二審依舊敗訴。
律師幫忙獲再審機會
後來,吳華林的姐姐通過網絡,找到了律師金佔良,他看完一、二審的判決後,認為法院是以『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認定地鐵公司主觀上並不具有過錯而判決不賠償的,但實際上,地鐵是高度危險作業,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金佔良說,由於法院適用錯誤的歸責原則,導致了相反的判決結果,因此他決定幫助吳華林申訴。
市一中院審判監督庭的法官也贊同了金佔良的意見,並於12月5日對案件進行了再審。
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
再審開庭時,金佔良提出,雖然吳華林在事故中負有責任,但地鐵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此案屬於《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特殊侵權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說即使地鐵公司已經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仍要賠償。《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34條也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此外金佔良還提出地鐵公司存在過失,因為他們只懸掛了『禁止跳下』的禁止性標志,卻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懸掛『小心滑跌』的警示性標志,也沒有使用發光材料。
對此,地鐵方面反駁說,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的最低時速為60公裡,而一線地鐵平均時速是33.25公裡,根本就不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所以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調解時,吳華林一方提出可將索賠額減少到100萬元,但地鐵公司認為賠償數額過高無法接受,只能賠償10萬元以下,因此雙方沒有能夠達成調解。
昨天,吳華林收到了法院的裁定書,他笑著給記者讀出了上面的內容:『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中院和西城法院判決,發回西城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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