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長沙市中級法院2號審判庭座無虛席。坐在被告席的易佑德,現年55歲,捕前曾任湖南省婁底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依法刑事逮捕、起訴。
此次開庭主要是審理易佑德作爲主管領導,在婁底市住房公積金蒙受巨大損失一案上濫用職權的問題。
在長達11頁的起訴書上,易佑德被指控應爲婁底7800萬元住房公積金損失承擔責任。
公訴人指出,易佑德在2002年至2003年11月任婁底市常務副市長,並任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期間,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證券投資相關法律、法規,違背市裏關於住房公積金資金只能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的決定和管委會職責、議事規則,違法違規批准、指令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8200萬元住房公積金資金,投入恆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非法委託理財,致使該住房公積金本金除了以先期收益名義收回的370.8萬元外,其餘的7829.2萬元以及國債法定利息全部損失。
老朋友說通易佑德4200萬元入虎口
2002年7月,婁底市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易佑德任管委會主任,政府辦公室主任、祕書長申慶華任副主任。
2003年4月,易佑德召開管委會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管理中心”2003年度使用9600萬元住房公積金資金購買國債的計劃。會議決定,住房公積金只能到一級市場購買國債、不能到二級市場交易與炒作,計劃隨後呈報市政府批准。
檢方指控,2003年5、6月份,恆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婁底市服務部經理王治宇(已判刑)及職員奉孌萍(已判刑),獲悉“管理中心”購買國債的計劃後,多次找到“管理中心”主任黃建軍(已判刑),要求將住房公積金投到該公司委託理財。黃建軍與市政府副祕書長袁輝顯(負責聯繫易佑德,已另案處理)商議,要求“恆信證券”寫一份雙方合作的報告。期間,黃建軍告知奉孌萍,必須做通易佑德的工作。
此後,王治宇以“恆信證券”名義製作了《婁底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國債投資項目書》,明確以委託理財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獲得不低於6.5%的投資收益。
其間,奉孌萍得知廣東省惠陽湘中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袁躍(已判刑),與易佑德及其妻張金玉是好朋友,便通過袁躍的侄女婿鄒新文(另案處理)打電話,請袁躍幫忙做易佑德的工作。袁躍則提出收取2%中介費的要求。之後,袁躍給張金玉打電話,要求張金玉做易佑德的工作。
2003年7月24日,袁躍在婁底賓館與易佑德及其妻張金玉見面後告訴鄒新文,“恆信證券”的合作已沒有問題。後來,又告誡奉孌萍,要聲稱此舉是“北京王總”安排的。同月28日,易佑德將黃建軍叫到辦公室,要求將“恆信證券”作爲重點考慮對象。當天,在袁輝顯彙報有關情況時,易佑德又說,有個“北京的老總朋友”打電話,要求關照一下“恆信證券”。
2003年8月初,黃建軍等向公積金管委會提交了婁底市公積金(2003)17號《關於住房公積金用於委託國債投資管理的請示》。該請示明確了委託“恆信證券”進行國債投資管理,回報率不低於6.5%的兩套方案:“彌補虧損,資金規模4200萬元”和“彌補虧損,資金規模8200萬元”。
這份請示也指出了兩個法律風險:1、根據證監機構有關文件精神,“委託人承擔投資的投資損失”及關於“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的規定,“回報率不低於6.5%”顯然不符合要求。2、按照相關規定,只能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能否採用委託國債投資管理的方式?
同月12日,黃建軍將該請示和附件材料呈報。袁輝顯籤批:擬同意按4200萬元的規模委託“恆信證券”投資管理一年。如成功一年後可繼續委託並擴大規模。申慶華批示:“只同意搞4200萬元,其餘同意袁祕書長的意見”。易佑德則籤批同意兩人意見。
2003年8月15日,黃建軍與“恆信證券”簽訂了合同。8月19、20日,“管理中心”將4200萬元匯入“恆信證券”爲該中心設立的“658”資金賬戶。“恆信證券”隨後購買了2003年第7期國債(利率2.66%),並於同年9月1日向“管理中心”出具了一年期《受託資產證明書》。同日,即將該筆國債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質押,繼而在該公司自行設立的“631”(戶名:劉湘坤)個人資金賬戶上進行國債回購操作,融資套現4196.85萬元。
次日,在上海某公司操縱下,通過多次轉賬將其中3900萬元轉到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其控股的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所控制的相關賬戶上,用於兩公司以及關聯公司支付國債回購到期款、委託理財回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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