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禮代賄等新型行賄受賄方式的不良影響不亞於傳統的受賄方式
河南省西華縣縣委原書記欒蔚東,最近因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歷不明被周口市人民檢察院送上被告席。據檢察機關調查,欒蔚東在任西華縣縣長、中共西華縣委書記期間,涉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30多萬元。其中僅中秋節和春節收受各鄉鎮、局委的“節禮”就達80多萬元,如果再加上因病住院、外出開會、進修學習期間收到的慰問金,禮金總額將近140萬元,佔檢察機關查明欒蔚東受賄總額的40%以上。
一個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縣級領導幹部,何以竟在節日期間收到如此多的厚禮?在領導幹部受賄案中屢屢出現的鉅額禮金,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議論。
掛職期間,縣委書記神祕“失蹤”
在任中共西華縣縣委書記期間,欒蔚東最後一次引起公衆關注,是因爲他的神祕失蹤。
2004年秋季,河南省委組織部曾組織欒蔚東等13名縣委書記、縣長去廣東江門進行爲期兩個月的掛職鍛鍊。但是,兩個月的掛職鍛鍊結束後,欒蔚東一直未回西華,並從此杳無音信。此事經有關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005年2月,欒蔚東在新疆烏魯木齊市被有關部門抓獲。
2005年2月26日,因涉嫌貪污,欒蔚東被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逮捕。2006年1月,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將欒蔚東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歷不明一案偵查終結,起訴至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檢察機關查明: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欒蔚東利用擔任西華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西華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職務升遷、子女就業、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19.97萬元,美金1.5萬元。此外,欒蔚東還有人民幣316.71萬元、美金2.9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尤其讓人感到驚訝的是,2004年11月和12月間,就在欒蔚東“失蹤”前夕,他竟然還在廣東收受了來看望他的原西華縣人造板廠趙某某、原老幹部局局長李某某、縣財政局副局長王某某等人送來的數萬元慰問金。
五年“七品官”“節禮”近百萬
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記者發現,除了幹部調整、承攬工程、協調工作等官員斂財的常規項目外,逢年過節的禮金成爲欒蔚東受賄的大好時機。
據介紹,欒蔚東1999年9月調西華縣任縣長,當年的中秋節,即開始大肆收受下屬奉送的“過節禮”。到2004年底“失蹤”前夕,11個節日(主要是中秋節和春節)共收受各鄉鎮、局委送的過節禮82.3萬元,平均每個節日收“過節禮”至少7.5萬元。
送禮者中,不僅包括全縣19個鄉鎮的幾乎所有一二把手,而且包括監察局、信訪局、文化局、農機局、財政局、司法局、民政局、審計局、計生委、教育局、甚至縣委辦等縣直各單位的領導。送禮者的理由基本上都是“爲了取得欒蔚東對自己工作和個人進步問題上的關心和支持”。禮金少則500元,多者數萬元。
因病住院、黨校學習、外出開會參觀,也都是欒蔚東收禮的大好時機。據瞭解,在西華縣任職期間,欒蔚東曾於2000年和2003年兩次到省委黨校學習,2000年、2001年、2002年三次到鄭州一家醫院住院。此間,西華縣各鄉鎮、局委領導紛紛到鄭州看望,並送去數額不等的慰問金。
檢察機關調查還表明,2004年秋季,欒蔚東在廣東掛職“失蹤”前夕,還有不少人專門飛到廣東看望,並送去慰問金,而欒蔚東仍然照收不誤。
“以禮代賄”發人深省
2006年5月24日,欒蔚東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歷不明一案在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欒蔚東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供認不諱。但是,欒蔚東及其辯護人都對其中的禮金性質提出異議,認爲那是人情往來,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能算是受賄。
收受“節禮”算不算受賄?法律界目前尚有爭議。鄭州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劉德法認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構成受賄罪的前提,也是必備條件,就是收受人明知送錢人有明確的而不是模糊的請託事項,否則就不能以受賄罪論處。
也有法律界人士則對劉德法的觀點提出了異議。河南省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節認爲,受賄罪構成要件中的請託事項,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默示的。對於默示的請託事項,除了參考有關當事人的供述外,還必須要根據具體行爲進行判斷。欒蔚東在任西華縣縣長、縣委書記的五年左右時間內,竟然收受了100多萬元的禮金,明顯超出了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人情往來的一般標準,顯然與其擔任的縣長、縣委書記職務有關。因而是一種比較隱蔽的“以禮代賄”行爲。
河南省法律界一位權威人士認爲,隨着我國反腐工作力度的加大,貪污受賄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越來越花樣百出。爲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中秋節、春節等一些傳統節日和官員家的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都成了行賄送賄的藉口。在這種時候,送者理直氣壯,收者心安理得。
吉林省白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委統戰部原部長李鐵成在擔任靖宇縣主要領導期間,大肆受賄“賣官”。據其交代,他受賄的途徑是“六大日子”,即自己的母親去世、自己手術住院、三個子女結婚,再加上逢年過節。在賀婚、探病、祝壽、拜年、弔唁等“人情往來”的幌子下,李鐵成與行賄者完成了錢權交易。
2006年11月29日,權傾一時的安徽省委原副書記王昭耀因被指控犯有受賄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受審。據公訴機關調查,1993年到1998年春節,王昭耀連續多年通過妻子在家中收受一名幹部“過節費”,每次少則3000元,多則1萬元,然後自己幫助這名幹部謀取職務晉升的便利。另一名幹部先後10次給王昭耀行賄共計11.6萬元,大都集中在春節和中秋節期間,同樣由其妻在家中收受。
河南省裕達律師事務所的劉節律師說,比起傳統的行賄受賄,以禮代賄、以遊代賄(以免費旅遊爲行賄手段)等新型行賄受賄方式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發現並揭露它有一定的難度。正因爲如此,這種形式的受賄,對於意志不堅的官員也更具有誘惑性。
劉節認爲,以禮代賄、以遊代賄等新型行賄受賄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性的影響和破壞,絲毫不亞於傳統的受賄方式。因此,對待這些隱蔽性較強的受賄行爲,有關部門除了參考有關當事人的證人證言外,還應該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交往時間、過程、方式等具體行爲進行判斷。從而加大對這些新型腐敗行爲的打擊力度。使受賄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