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24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七次審議。這是物權法草案繼六審創下全國人大立法史上單部法律草案審議次數之最後,再次刷新這一紀錄。
仔細研讀目前的物權法草案,我們不難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有關原則,在草案相關條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體現。
7次審議100多次座談會 物權法草案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認同
我國物權法起草工作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權法草案作爲民法草案的一編,與其他部分一起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制定物權法的工作,將物權法草案排在整個民法立法進程中最優先的位置,先後進行了六次審議。
物權立法,既涉及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不僅法律性強,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強。在立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注意通過各種方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物權法草案於2005年7月10日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從機關單位到普通百姓,從公司企業到法律專家,在40天的時間裏,社會各界爲進一步完善物權法草案積極建言獻策,共提出意見11543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先後多次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2005年9月,吳邦國委員長主持召開座談會,就物權法草案几個重要問題,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今年1月,受吳邦國委員長的委託,盛華仁副委員長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法學、經濟學專家對物權法草案几個重要問題的意見。9月,王兆國、盛華仁副委員長再次受吳邦國委員長的委託,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物權法草案几個重要問題的意見。
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等先後召開了100多次座談會,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就物權立法中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專門召開立法論證會。
從一審稿、二審稿到六審稿、七審稿,物權法草案在充分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已日趨成熟。
“從整個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幹部羣衆對草案的主要內容持認同、肯定的態度,認爲草案充分體現了憲法確立的原則精神,準確反映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參與物權法草案整個修改過程的工作人員說。
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物權法草案突出對國有資產的保護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的核心和基礎。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體現黨的十六大“兩個毫不動搖”的精神。物權法草案把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爲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並在草案第一條作了明確規定。
與此同時,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鑑於在現實生活中,公共財產受到的侵害最爲嚴重,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從多方面強化了對公共財產的保護:
首先,草案規定了國家的專屬所有權。草案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這樣一種專屬所有權,無論發生什麼情況,都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其次,草案不僅規定了國家專屬財產,還明確了集體的專屬財產,包括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要麼屬於國家所有,要麼屬於集體所有,還有森林、山林、草原、荒地、灘塗,這些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所有權。
第三,在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規範上,草案明確了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也是體現了國家所有權的法律地位,不需要登記就可以發生效力。
第四,草案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作了明確的規定。草案規定:“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在設定財產擔保上,草案也對公共財產設定擔保作了限制和禁止。草案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草案同時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這些都體現了對國有財產、對公共財產的保護。
順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物權法草案堅持平等保護一切市場主體
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一規定,體現了對不同物權主體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也體現了現行憲法的精神。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據此,草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許多專家認爲,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併發生相互關係,各種權利主體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遊戲規則”,承擔相同責任。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條法則。如果對一切市場主體不給予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解決糾紛的辦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就違背了法治經濟的原則,就不可能依法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同時應當看到,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按照國家經濟宏觀調控政策,在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方面對不同所有制經濟也有所區別,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這是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這與平等保護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的原則並不矛盾。
不少專家認爲,在依法確認不動產和動產歸屬的前提下,不論是國家的、集體的財產,還是私人的財產,即使不進入市場交易領域,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否則,不同權利人的物權受到同樣的侵害,國家的、集體的應當多賠,私人的可以少賠,勢必損害羣衆依法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不利於民富國強。
合法私產受到保護 物權法草案絕不保護非法財產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則進一步提出,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實現共同富裕”。
隨着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無論是老闆富翁,還是普通百姓,其私有財產都在日益增加。可以說,切實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既是憲法規定和黨的主張,也是廣大人民羣衆的共同願望和要求。
有關專家特別強調,法律保護的只能是合法財產,法律保護非法財產的命題是根本不成立的,在語言邏輯上是矛盾的。依照物權法草案的有關規定,只有合法的財產纔會受到法律保護;非法財產不但不受法律保護,相關責任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並非執行機關 物權法草案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行使
物權法草案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一規定,完全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
依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就關係國家全局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但它自身並不負責具體執行。負責具體執行的,應當是國務院。據此可知,具體行使國家所有權的,只能是國務院,而不能是全國人大。
黨的十六大提出,“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的要求。物權法草案確定由國務院代表行使國家所有權,也符合黨的十六大精神。
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因此,物權法規定由國務院代表行使國家所有權,與現行的管理體制相一致。
從一審到七審,從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到專門召開立法論證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一系列重大舉措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讚譽。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中國國情出發,以憲法爲依據,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遵循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加大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反映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點解決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歷經多次修改,物權法草案越來越完善,越來越成熟——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給予了高度評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識,全國人大常委會極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會會議閉幕當天,表決通過有關決定,將物權法草案提請明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中國物權立法將由此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