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人才市場日前正如火如荼地進行招聘。在應聘中,有一種現象令很多求職者十分氣憤,即企業通過設置試用期,廉價甚至免費使用勞動力,而在試用期將滿時,“新人換舊人”,沒有充分理由便打發掉尚處於試用期內的應聘者。這種做法無疑使企業降低了用人成本,卻侵犯了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能否任意辭退員工?
去年大學畢業的小王介紹說,畢業後,他先後應聘到兩家公司工作,然而,每次都是在3個月試用期將滿時,被公司以不合適做該崗位工作爲由打發掉。發生在小王身上的情況,在一些技術含量不高的崗位上更爲普遍,在這類企業中幾乎形成了一個流程,即:常年招聘———低成本試用應聘者———試用期將滿時找理由辭退。小王對此十分困惑:企業是否可以不給出任何理由就任意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在兩次應聘經歷中,小王感覺自己就像是“一次性筷子”,心裏很不舒服,他想知道,是否可以通過在“試用”前簽訂書面協議等方法解決這一問題?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介紹,《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至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企業並不能任意辭退員工。按照《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劉建介紹說,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另外,若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可以事先和用人單位明確用工標準、錄用條件等,並將這些內容形成書面文字,以防被用人單位任意辭退。
“試用期”就是“白乾期”?
外來打工者餘某應聘到武漢市洪山區和平鄉一家超市做營業員,雙方約定月薪480元,試用期3個月。上班4天后,餘某因不滿意超市工作環境,向超市老闆提出辭職結算。但得到的答覆是:你在“試用期”內僅幹了4天,哪有什麼工資?無奈之下,餘某向和平鄉農民工維權工作站求助。武漢市洪山區勞動監察大隊負責人稱,根據勞動法規,試用期內,員工和單位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只要員工在崗位上付出了正常的勞動,單位就必須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後餘某在武漢勞動監察部門的過問下,終於追回了她在超市工作4天的工錢:84元。
目前,很多企業都會給應聘者開出試用期的條件,但對於試用期間的勞動,企業卻很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報酬。那麼,“試用期”是否就是“白乾期”?劉建認爲,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給勞動者合理的報酬,並且不得低於國家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學會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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