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勞動部門在查處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案件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以試用期爲由,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本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昨日通過本報提醒廣大職工,一些用人單位爲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職者上崗心切的心理,在試用期上玩花樣。他們往往以試用期爲由,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從而達到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不合格爲由,頻繁更換勞動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瞭解,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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