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會現場
首犯劉俊勇等人被判處死刑
宣判會現場
首犯劉俊勇等人被判處死刑
昨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公開宣判大會,對涉及婁底“6·30”大案的劉俊勇、廖建偉、劉永華、陳彬彬等9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販賣毒品等23項罪名,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劉俊勇等7人死刑,判處廖輝新等4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楊武斌等7人無期徒刑。
97人犯罪166次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自1990年開始,劉俊勇、廖建偉、陳彬彬等人開始在社會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到2000年,他們開始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到2003年,另一犯罪團伙的組織者劉永華主動投靠劉俊勇,此外陸續有一些被告人分別投靠到劉俊勇和廖建偉手下,形成了一個特大涉黑犯罪組織。
劉俊勇爲達到擴大勢力,稱霸一方,利用其在當地社會的影響和民警的庇護,帶領廖建偉、陳彬彬等人,在新化縣孟公鎮、西河鎮等地從事販毒、賭博、敲詐勒索、強攬工程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
該犯罪組織同時在新化縣孟公鎮、西河鎮及周邊區域,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犯罪,欺壓殘害當地羣衆,並利用當地部分基層民警的庇護,逃避打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劉俊勇、廖建偉、劉永華、陳彬彬、陳助輝等97人,共實施犯罪活動166次,其中故意傷害犯罪16次,共致1人死亡、7人重傷(其中致5人嚴重殘疾)、11人輕傷。
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認爲,劉俊勇、廖建偉、劉永華、陳彬彬等數十人一起在新化縣孟公鎮、西河鎮一帶反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且人員較爲固定,劉俊勇通過控制廖建偉、劉永華、陳彬彬,達到對其他人員的控制,形成了犯罪人員較爲穩定、由上至下、“金字塔”型的犯罪組織,並利用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通過不斷犯罪,發展壯大,在新化縣孟公鎮、西河鎮一帶產生了重大影響。劉俊勇、廖建偉、劉永華、陳彬彬等領導者、骨幹人員利用該組織在當地的勢力,開設地下賭場,經營地下六合彩,強攬工程,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獲取了上百萬元的非法經濟利益,並將部分資金用於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犯下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販賣毒品、搶劫、非法制造、買賣槍支、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10餘類罪行。該犯罪組織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劉俊勇地位最高,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廖建偉、劉永華、陳彬彬在該組織中的地位僅次於劉俊勇,亦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楊武斌等17人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起了重要作用,是積極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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