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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本是師生,學生陳靜剛從內地到香港3個月,教授戴暉輝已融入香港社會十幾年。在由一門課程考試構成的利益聯結中,陳靜拿出1萬港幣賄賂任課教師戴暉輝,戴則毫不猶豫將此事舉報至廉政公署。不同的地域標籤,使兩人截然的選擇如同一面鏡子,折射出兩地不同的反腐環境和公民意識。
內地學生:“理所當然”的行賄
2006年9月,陳靜從武漢到香港,進城市大學數學系攻讀博士學位。在旁人眼裏,25歲的她人生軌跡一路順遂,這次飛躍更是上升曲線上的制高點。
“一次聊天時,她說自己一直以來——從小學到大學一直不停上學到博士——在自己的圈子裏是非常優秀的,一直覺得自己理所當然是‘No.1’。”陳靜在香港城市大學的一名同學在校園一個論壇上回憶。
最初來香港的興奮過後,陳靜開始感到壓力,她對這位同學說,“到了城大之後,周圍環境不同了,不但遠離家門,而且發現周圍的人都很厲害,所以心理壓力很大,無法適應這種壓力,擔心自己做不到最好”。
據她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博士同學形容,陳靜“似乎有點內向,不怎麼表達觀點,也很少見她和人長時間聊天”。總體上,她“給人印象不是很突出,但平時學習特別用功,一直以來成績也還不錯”。
12月,陳靜迎來了到城大後的第一次挑戰——課程“應用分析選論”(Selected Topics in Applied Analysis)將在12月16日考試。任課教師戴暉輝副教授對記者說,這門課是兩門博士生必修課之一,有一定難度。而那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博士生也說,“這門課非常專業、特別偏。12月16日的考試中也證明了這一點,4個題目不少人都只會做其中一道”。
如果考試不能通過,除了陳靜所看重的“面子”受損,另一個現實就是失去獎學金。在城大,這筆研究生助學金大約是每月港幣1.2萬元,但學生的學術表現必須符合校方要求的平均積點(GPA)。對內地學生來講,這筆錢是在香港讀書的基本生活成本,有學生算了一筆賬:“學費3500元;住宿費2000元;生活費2000元,再加上其他一些開銷,每人每月在香港的花銷都在8000元以上,女孩子更多一些。”
在雙重壓力下,恐懼考試失敗的陳靜選擇了她認爲的“捷徑”——給任課教師戴暉輝送錢“買考題”,佔她一個月獎學金的絕大部分。但陳靜沒想到,自己會觸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中規定的“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時入獄6個月及充公1萬元賄款。
僅3個月,陳靜就從高峯跌至低谷。除立即要開始服刑外,極有可能依慣例被學校開除學籍,人生也將被記入抹不去的污點。
法庭上,陳靜的辯護律師表示,“被告因對香港的反貪污法例不熟悉才幹犯本案”。
據戴暉輝表述,12月6日,他在辦公室的信箱發現一個信封,內有1萬港元現鈔。稍後,他收到一封匿名電郵。寄件人自稱是其學生,希望獲得本月16日舉行的期終考試試題和答案,送上1萬元是爲“感謝幫忙”。11日,戴暉輝又收到兩封匿名電郵,催促他將試題及答案通過電郵傳給她。之後戴按照廉政公署指示約她見面交易,陳靜毫無防備地答應現身,並提醒戴帶上一本空白的答題本供她抄答案。13日中午,陳靜接過戴給她的試題、答案和答題簿,正在抄寫第一道題答案時,被周圍埋伏及假扮顧客的廉署人員拘捕。先匯錢、再等着收貨……從整個過程看,陳靜是非常熟稔行賄的這套程序的。
陳靜2006年7月份剛畢業的華中師範大學數學與統計學院不願談起這個讓他們“丟人”的學生。城大的一份統計資料顯示,2005~2006年度該校共有481名非本地生,當中252人爲研究生。多名城大教授表示,沒有聽說過有學生用錢賄賂教師,城大也沒有這種風氣,相信只是個別事件。但這一案件也對來港者熟悉和遵守香港的法律和社會規則帶來警示。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紹光對記者說,“我常提醒學生們注意,香港是個規矩特別多的地方。比如對每年拿獎學金學生在港時間有規定,少於規定天數要請假。我曾有個學生未請假離開,少於限制天數,被取消了獎學金”。
香港教授:“別無選擇”的舉報
“有報紙說我在‘是非漩渦中’,實不知‘非’在何處。”戴暉輝對記者說,“我只是在做一個法制社會公民應該做的事,而我相信幾乎每個香港教授都會做同樣處理。”
戴暉輝出生於內地,1984年浙江大學力學系畢業後赴英國、加拿大留學,1995年進香港城市大學任教,目前是數學系副教授,專長應用數學及計算數學等。據悉,近幾年他經常協助城大到內地招生。
收到錢和匿名電郵後,戴暉輝與系主任周定軒商量,隨後向校方高層彙報,校長張信剛等高層認爲事態嚴重,決定向廉署舉報。
“我是第一時間向學校彙報,沒有過一分鐘猶豫。”戴暉輝說,“匿名送錢和用匿名電郵索要試題和答案,在香港已構成犯罪事實。若認同這一前提,我所做的,就是再正常不過。”
在廉署要求下,12月12日,戴暉輝發出電郵相約送錢者第二天見面。13日中午,身上裝了錄音器的戴暉輝抵達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的星巴克咖啡,他說,“到最後一刻才知行賄者是誰”。
戴暉輝對記者說,除舉報賄賂,他別無選擇,即便師生之間也不會有私下處理的可能:“作爲公民,舉報犯罪是責任。作爲老師,‘傳道授業解惑’是職責,但老師沒有處理犯罪的權力,那是執法者的責任。老師怎可代執法者私下處理一件犯罪行爲?退一萬步講,送錢和電郵都是匿名,老師都不知找誰,男或女,也不確認是否真是學生。而私下處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爲。依照某些人的觀點,我應該去犯罪來掩蓋另一罪行,就因爲犯罪者是個匿名學生?縱容犯罪,會對法律制度造成極大破壞,結果是全社會受傷害。因爲犯罪者是個匿名學生,就值得嗎?”
“我也不願意看到學生入獄,但她已是成年人,應該爲此行爲負責的是她自己,而不是她的行賄對象。”戴暉輝表示,作爲內地學生,有可能受到法律差異、學術氛圍差別等方面的影響,在內地大學作弊後可能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比如學校內部通報、處分等,但身在香港,就應該嚴格遵守香港的法律,維護大學的學術氛圍。
在香港廉政公署網頁上,記者注意到最新一輯宣傳廣告:“舉報貪污、不吐不快”,因爲“知道如不講出來,只會令貪污勢力不斷膨脹”。據悉,廉署會不斷推出新廣告,在媒體上、社區中滾動宣傳,由此形成的反腐意識也是戴暉輝近乎“條件反射”般舉報的一個註腳。
第三方——香港廉政公署的“零度容忍”
由此案引申,記者採訪了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專員郭文緯、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紹光,以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
三聯生活週刊:有人認爲“1萬港幣判6個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異還體現在:香港對賄賂問題“零度容忍”,而內地規定了“行賄10000,受賄5000”的最低涉案金額。
郭文緯:關於腐敗的舉報範圍,我們稱爲“零度容忍”,無論大貪、小貪都是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須繩之以法。零度容忍幾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對腐敗全民共誅之。在初期,匿名舉報佔了60%到70%。如今實名舉報的人已達75%,而且都自願配合調查。
內地5000元以下不算貪污罪,只會被行政處理,這樣肯定沒有阻嚇作用。其實5000元不少,它傳遞着一個信息——放縱貪污。其實貪污很少是直接送大錢,通常是一步步來的,先是過年過節送禮物,然後請吃海鮮,你去,請卡拉OK,你又去,慢慢就墮入貪污裏。對於貪污數額很少的情況,香港的量刑比內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
王紹光:六七十年代,內地有一個很好的詞——“防微杜漸”,即便使用公家信紙,都會有問題。現在卻不常用了,思路也變了,強調“抓大案要案”,但卻陷入“越抓越大、永遠抓不完”的怪圈。這一後果從80年代以來對“大案要案”的標準不斷上升就可見一斑:從幾十萬元,到幾百萬元、幾千萬元。
三聯生活週刊:內地對賄賂的處罰不可謂不重,甚至受賄10萬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死刑,爲何效果卻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
郭文緯:貪官應不應該判死刑?死刑當然有一個阻嚇的作用,人家說殺一儆百嘛。但殺一儆萬可不可能呢?如果貪官覺得那些被殺頭的人可能是運氣不好,或者是他們的後臺不夠、他們沒有關係,但我的後臺很硬,怎麼會動到我的頭上呢?所以說,怎樣纔有阻嚇的作用,不是說死刑不死刑,而是他們覺得有多大的機會被人抓。
如果沒有死刑,是不是就沒有阻嚇的作用呢?也不是。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判刑通常最高就是10年左右,肯定是有阻嚇作用的。經驗證明,對貪官,阻嚇作用不在於死刑,而在於他從高高在上變成階下囚,他們的整個家庭要蒙羞。如果有一個機制讓他所有貪污來的錢和所有的財產充公,讓他們一無所有,這個作用已經足夠。
任建明:內地是重刑事,輕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實,腐敗犯罪主要是侵害財產,從利益角度讓犯罪者得不償失,效果更好,否則,刑事雖重,但經濟利益上卻一本萬利,甚至“犧牲他一個,幸福幾代人”。
三聯生活週刊:陳靜作爲“行賄”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種同情。這也體現了兩地對於“行賄”和“受賄”上的看法不同。
任建明:與香港行賄和受賄並重不同,內地一直是“輕行賄”而“重受賄”。
首先,法律對於行賄罪的量刑明顯。比如,最低涉案金額不同,行賄1萬元,受賄5000元;再如,受賄5萬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賄5萬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受到法律嚴懲的通常是受賄者,而背後的行賄者卻少有受到嚴懲的。
在具體執行上,行賄罪就更輕了。其實行賄者具有更大信息優勢,更容易隱瞞犯罪。而執法者爲了獲取受賄證據,常常寄希望於行賄者提供證據,又過度體現了“坦白從寬”的原則。
對行賄者“寬宏大量”的深層次原因存在於社會文化意識之中。人們容易認爲,與那些高高在上的貪官相比,行賄者往往處在被動情境中,被塗抹上了“弱者”色彩。在一個權力缺乏制度性約束的社會裏,甚至將行賄理解爲一種禮尚往來的社會風尚,對行賄者的心理認同逐漸形成。
事實上,行賄者和受賄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體,行賄引發受賄,受賄又導致瀆職犯罪,構成了一條衍生權力腐敗的“犯罪鏈”。在行賄變得低成本、高收益之時,主動行賄越來越多,腐敗鏈條越來越難以控制。
三聯生活週刊:有輿論認爲,廉政公署在此案中有設局“誘捕”的嫌疑。這一做法是否越權?廉署的權限跟內地反貪機關有何差別?
任建明:所謂“誘捕”,是指在嫌疑人犯罪事實未出現之前,通過採取某種行動,誘使其犯罪。而此案中,匿名放錢和發電郵已構成行賄罪,故廉署其後的行動並不越權。
香港廉政公署屬獨立機構,只對行政長官負責。廉署專員不受任何人管轄,擁有拘捕權、扣留權、查詢資料權等特殊權力,保證了該部門在調查案件時不再顧忌更多的“禁區”與“高壓線”。比如早年有一例房屋署官員案,雙方一直在街上交易,廉署拿不到證據,後來在其辦公室安裝了監視器,把他每次交易完數錢的舉動一一記錄下來。這也是爲什麼人人都恐懼於聽到“廉署請喝咖啡”的傳喚,因爲這時,廉署基本上已經證據在手了。
三聯生活週刊:這是香港高校“買考題”第一案。有人認爲,此案發生在師生之間,老師應有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的職責,是否可以網開一面?
王紹光:類似的學生賄賂確實第一次聽說。我來香港中文大學七八年,聽到的腐敗案不多,有幾起都發生在老師房屋補助的問題上:之前規定這一補助不能用來租用自己或親屬的房子,90年代末期才無此限制了。我們學校最近剛有一個學院副院長被舉報,他早年拿房屋補助租用的房子,名義上是別人買的,其實是他自己的。
內地是個‘情、理、法’的社會,香港雖然比西方學校更講“情”,但也要遵循‘法、理、情’社會的規則,涉及到這種賄賂事件,不會講情。一旦涉案,後果是極其嚴重的,比如我剛纔提到的副院長,他原本在香港有極高社會地位,一旦被判刑,不但名譽受損,而且會被取消教職,同時會被取消豐厚的退休金。
任建明:內地講“教書育人”,老師對學生做思想工作。但大學生一旦過了18歲成爲公民,教化作用就很小了,他們要爲自己的行爲負法律責任。而且,老師也有可能管不好,在香港這樣的法制社會,弄不好還會讓自己離犯罪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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