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同事父親去世,一熱心男子前去幫忙。其間,該男子馱帶同事之女返家時發生車禍,並由此賠償同事之女醫藥費等3.6萬餘元。事後,該男子認爲同事之女的各項損失及自己的財產損失等理應由同事承擔,遂提起訴訟。河西法院經審理,認定該男子之行爲應視爲幫工,判決被告同事賠償該男子2.4萬餘元。
2004年3月28日,張某之父去世,同事馮某得知此事後於當日到張某家中幫張某料理其父喪事,直至3月30日上午張某之父遺體被火化。從火葬場回來後,馮某與參加葬禮的人一同到一家飯店吃午飯,飯後,馮某騎摩托車馱帶張某之女小麗回張某家中。未成想,途經河西區友誼路自然博物館門口時,馮某與他人相撞,馮某與小麗皆受傷。該起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馮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負次要責任。事發後,小麗訴至法院,要求馮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後,判決馮某賠償小麗各項損失3.6萬餘元。馮某給付賠償款後,心有不服,認爲自己是在爲張某幫工期間造成的傷害和損失,依據有關規定,小麗的各項損失及自己的財產損失、住院護理費理應由張某承擔。爲此,馮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上述經濟損失3.8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張某辯稱,其父去世後,其只通知了單位領導,並未告知馮某,馮某是通過其他人知道消息後來到張某家中弔唁的,並未從事幫工行爲。並且,3月30日9時葬禮已經結束,馮某發生車禍是在午後,與張某沒有任何關係,故不同意馮某訴求。
查明案情後,法院認爲,被告之父去世後,原告到被告家中幫助被告料理其父喪事,確屬事實,原告之行爲應視爲幫工。原告在幫工過程中不慎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原告及被告之女的人身損害。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作爲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之請求,法院應予支持。鑑於原告在與他人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對造成的損害事實有一定過錯,故應酌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關於被告以沒有請原告幫忙作爲其抗辯理由,因被告沒有曾明確拒絕原告幫忙料理其父喪事之事實與證據,故其抗辯理由無法律依據,不予採納。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及住院期間護理費的訴求,因原告未出示相應證據,故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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