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後,北京法院對於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上,將嚴格適用非監禁刑,7種情形的貪污受賄犯不會被判處緩刑。這是記者從今天召開的北京市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了解到的。
北京高院要求,要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同罪同罰,不能貧富有區別,職級有影響。對於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和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處刑,要嚴格掌握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對於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條件的,決不能爲了判處非監禁刑而減輕處罰,更不允許破格減輕處罰。在對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案件適用緩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額、非法佔有財物的用途、被告人的認罪及悔罪表現、自首和坦白的具體情況、退贓情況以及被告人所在單位或社區的意見等因素,全面把握。
北京高院明確,具有7種情形之一的貪污、受賄案件一般不宜判處緩刑: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在案證據確實充分;主觀上沒有悔罪表現或者避重就輕,口頭上表示悔罪,但卻不如實交代罪行;索賄造成他人生活嚴重困難或向生活嚴重困難的人索賄以及貪污國家扶貧、救濟款物;沒有退贓和悔改表現,揮霍贓款後無能力退賠以及因其行爲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的損失難以彌補,社會危害大;曾因貪污、受賄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罰處罰;贓款贓物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等。
據悉,今年全市法院共審結商業賄賂犯罪案件52件60人,判處5年以上刑罰(含無期徒刑、死刑)的29人,判處5年以下刑罰的31人。
|